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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长安委办字[2008]14号
【颁布时间】 2008-10-08
【实施时间】 2008-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32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2008年长春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

[接上页]

  2.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制定考核细则,0.5分;每季度至少考核一次,0.5分。
  
  3.使用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0.5分;高处坠落事故年度降低30%以上,0.5分。
  
  4.有预防施工坍塌、脚手架(模板)坍塌、起重机械倒塌等专项施工方案,0.5分;且不发生类似事故,0.5分。
  
  (四)冶金、机械制造、轻工、纺织、贸易等行业专项整治(该项指标为6分)。
  
  1.落实完成对冶金、工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状况普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2分。
  
  2.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开展经常性反“三违”活动,1分。
  
  3.督促商贸企业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1分。
  
  4.锅炉、起重机械、工业管道、厂内机动车辆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1分。
  
  5.变(配)电室、锅炉房、仓库、泵站、后厨等重点部位安全防护设施完善,生产作业环境安全卫生,劳保用品齐全可用,从业人员持证上岗,1分。
  
  六、进一步建立完善本区域重大危险源管理系统,落实监控和管理责任。督促重点企业建立完善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该项指标为5分)。未建立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分级治理制度,扣2分;未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管理责任,扣1分。重点企业未建立数据库及预案备案制度,扣1分。高危行业和规模以上企业预案制定未达到100%,扣1分。
  
  七、依法行政,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日常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要严格执法程序,正确使用和填写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对本区域内发生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要严格执行国务院493号令,认真查处每起事故,事故处罚要到位(该项指标10分)。事实不清,依据不当,扣2分;执法程序违法,扣2分;文书填写不当,扣1分;未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扣1分;事故迟报、漏报,扣1分;日常监督检查未处罚,扣1分;未按规定结案,扣1分;未按规定备案,扣1分。
  
  八、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该项指标为5分)。要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扎实有效地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3分;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有重点、有目标、有安排、有部署,利用各种媒体以专版、专栏、专题等形式宣传安全生产重大活动、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2分。
  
  九、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该项指标为5分)。特种作业人员、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1.5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全部持证上岗,1.5分;全员培训工作,1分;按照省里2008年下达的培训计划,完成在岗农民工培训,1分。
  
  十、安全生产形势平稳,事故死亡人数不突破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并有效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该项指标为30分) 。
  
  (一)生产事故(该项指标为10分)。
  
  1.每超过控制指标一人,扣5分。
  
  2.对发生较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瞒报事故的为一票否决,取消当年目标责任制考核。
  
  (二)道路交通事故(该项指标为10分)。
  
  1.全年不发生一次死亡10以上(包括10人)特大道路交通事故,3分。每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交通事故,扣3分。
  
  2.县(市)、区(开发区)辖区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起数同比持平,2分。每超1%,扣0.1分;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每起扣1分。
  
  3.县(市)、区(开发区辖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持平,5分。每上升1%,扣0.1分。死亡人数同比上升超过10%的,扣5分。
  
  (三)消防工作(该项指标为10分)。
  
  1.政府责任体系,1分。调整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明确各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未调整的,扣0.2分,未以文件形式明确各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的,扣0.2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厅省安监局制定的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53号)要求,制定并实施消防工作联席会议议事制度,未制定的,扣0.2分;各地政府或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季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消防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本地重大消防问题,每少一次,扣0.1分。
  
  2.消防经费,1分。按照《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4]300号)和《吉林省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指导性保障标准》(吉财行[2006]151号)的文件要求,各地2008年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要完成省政府规定的指标,未完成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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