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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长安委办字[2008]14号
【颁布时间】 2008-10-08
【实施时间】 2008-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32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2008年长春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

[接上页]

  3.公共消防设施建设,2分。60%的普通消防中队消防车辆配备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未完成的,扣1分;完成中心镇、重点镇、一般建制镇的消防规划修改和编制任务,未完成的,扣1分。
  
  4.消防宣传教育,1分。加快消防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年内至少建设1个符合《全国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建设标准》的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未建立的,扣1分。
  
  5.稳定火灾形势,3分。采取有效措施保持火灾形势基本稳定,严防较大、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每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扣1分。
  
  6.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1分。对2008年排查出的重大火灾隐患,应由政府挂牌督办的要提请本级政府挂牌督办,并报上级政府备案,发现应挂牌未挂牌的,1处扣0.2分;未报上级政府备案的,1处扣0.2分;3月底前实施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在年底前整改完毕,未整改完毕的,1处扣0.2分。
  
  7.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1分。根据“十一五”消防发展规划制定2008年度消防站建设规划,未制定的,扣0.4分;完成省政府确定的2006年和2007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镇政府专职消防站建设任务,未完成的,扣0.6分。
  
  以上每一分项扣分,以扣完该项分数为止;各县(市)区(开发区)按完成总分的比率排序。
  
  注:评分办法,按照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采取量化评分,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总分为120分。考核分优秀、良好、不合格(其中110分以上为优秀,81分至109分为良好,在80分以下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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