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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发[2010]18号
【颁布时间】 2010-09-03
【实施时间】 2010-09-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37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工作职能作用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经济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积极推进统计工作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现就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工作职能作用作出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提高对统计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一)充分认识加强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计工作是了解市情市力,实现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制定政策、规划的重要依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数据和信息,对于指导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至关重要。多年来,我市各级政府统计部门不断推进统计工作改革和发展,加强统计能力建设,统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统计工作中仍然存在个别领导依法统计意识不强、统计机构不够健全、统计队伍力量不足、基础工作薄弱、统计手段不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等问题,影响了统计数据的质量和政府的公信力。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统计调查对象规模不断扩大,开展统计工作的难度将越来越大,只有不断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才能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二)强化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把统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定期听取统计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统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依法设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业务经费、办公条件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给予保障,财政要将统计业务费纳入年度预算。要认真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开展的国情国力调查和专项普查,落实所需工作经费,提供工作条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保证各种调查任务的完成。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对统计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县区统计部门要主动接受县区政府和上级统计部门的领导。县区政府对统计部门主要领导的变动,要征求上级统计部门的意见。
  (三)充分发挥统计职能作用。各级政府、各企事业单位要保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责,严格国家统计数据管理制度和公布制度,统计部门要紧紧围绕全市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及时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信息,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
  二、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全面提高统计队伍素质
  (四)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县区政府要按照《统计法》和省政府关于“人口在50万以下的县和25万以下的区,统计人员在20人左右”的规定,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解决编制,配齐统计人员。经济开发区要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和实施开发区域内的统计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都要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城市社区由一名能胜任统计工作的公益人员从事统计工作,农村村委会在村委会组成人员中指定1人从事统计工作。
  (五)企事业单位根据单位规模和统计工作任务需要,设立相应的统计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兼职统计人员,要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和独立行使统计的权力。
  (六)全面提高统计队伍整体素质。加强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法制观念的教育和专业知识的培训。市县区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班,两年内完成对全市统计人员的轮训,达到应当具备统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全市各企事业单位的统计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实事求是地搜集和报送统计资料,遵守保密纪律和职业道德。
  三、全面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工作整体能力
  (七)各县区统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各部门在统计业务上接受同级政府统计部门的领导,实行由政府领导负责的政府统计工作联系制度。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等具有行政审批、登记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和支持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搞好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建设,确保统计调查单位数据完整。
  (八)建立健全部统计数据报送和发布制度。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及时向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数据,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各部门应按规定将制发的各类统计报表报政府统计部门备案、审批,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报表须同时抄送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对外提供、公布的统计数据要与政府统计部门审定的数据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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