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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多渠道满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需建设、应保尽保的原则。公共租赁住房重点解决我市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单身无房职工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根据保障对象基本住房需求确定建设规模,确保应保尽保。 (二)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在政府投资筹集房源的同时,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积极性,鼓励其投资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 (三)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和住房租赁市场情况,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应符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区域分散布局、点位适度集中的方式,集中建设的项目应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内安排。 (四)坚持统一管理、分区实施的原则。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政策制定、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实施工作。监察、发改、公安、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国土、建设、规划、税务、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保障对象和保障方式 (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单身无房职工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1.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 (1)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 (2)家庭人口两人以上(含两人),申请人必须具有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正式户口。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3)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未承租公房。 2.单身无房职工。 (1)个人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 (2)具有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正式户口,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3年以上(含3年); (3)在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未承租公房。 3.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1)家庭或个人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 (2)具有本市户籍; (3)在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连续缴纳综合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2年以上(含2年); (4)在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未承租公房。 非本市户籍,并在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企业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可通过租赁在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集中建设的集体公寓和宿舍,以及用工企业自建集体宿舍,解决居住困难。 (二)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三)单身职工申请承租建筑面积25平方米左右的公共租赁住房;2人户家庭申请承租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内的公共租赁住房;3人户及以上家庭申请承租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变化,市政府定期调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年收入标准,并向社会公布。2010-2011年度,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年收入标准为7万元以下(含7万元,下同)和7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下同)两档,个人年收入标准为3.5万元以下(含3.5万元,下同)和3.5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下同)两档。 (五)郊区(市)县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范围。 (六)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实物配租为主、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保障,由保障对象自行选择保障方式。实物配租由政府或公共租赁住房权属单位提供,住房面积和租金标准按规定执行。货币补贴由住房保障机构按照规定标准向保障对象发放。货币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