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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政府
【发文字号】 成府发[2010]35号
【颁布时间】 2010-09-01
【实施时间】 2010-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37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三、租金标准和租赁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市场租金的70%-80%确定。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年收入7万元以下的家庭和年收入3.5万元以下的个人按市场租金70%的标准,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年收入7万元至10万元的家庭和年收入3.5万元至5万元的个人按市场租金80%的标准,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市场租金由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并公布。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在租赁合同期内不调整租金。合同到期确需续租的,承租人按照申请程序重新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
  (三)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只能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四)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承租人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用于支付租金。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五)房产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社区),通过入户调查、受理举报等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居住情况进行核查和动态跟踪管理,严禁违规出租、出借、闲置或改变住房用途等行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组建或选聘专业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六)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四、建设标准和房源筹集
  (一)建设标准。
  1.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房或集体宿舍。集体宿舍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
  2.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居住基本功能需要,套型比例和结构实用,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25至60平方米以内。
  3.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简单、适用、环保的原则进行装修,具体装修标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二)多渠道筹集房源。
  1.房产管理部门通过投资建设、采购等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
  2.在适当地段的部分新增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按照项目住房建筑面积3%-5%左右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在土地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方案中设定出让条件,规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面积、套型结构、建设标准、规划条件、设施条件及开竣工时间等,并在相应的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要求,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土地竞得人无偿移交政府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配租。
  3.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实施计划,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市场租赁一定数量符合条件的房屋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提供给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租住。
  4.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企业可在自有土地上投资建设集体宿舍,用于企业内部员工居住;在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可由所在区(市)县政府或管委会组织,集中建设集体公寓和宿舍,由用工企业租赁。
  5.结合场镇改造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使用存量或置换的建设用地修建公共租赁住房。
  6.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所建住房纳入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体系,租金水平、建设标准、保障对象,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统一政策规定。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产权归投资人所有。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属政府投资项目。
  五、租赁申请及配租办法
  (一)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租赁申请办法。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单身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申请,核实申请人的人口、住房状况、收入等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后,将初审情况送所在区民政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区民政部门负责收入核定工作,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审查工作并汇总各部门审查意见,按程序确认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二)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配租办法。
  1.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启动前,市房产管理部门在公共租赁住房服务信息平台和指定媒体上,对配租的房源地址、套型、面积、租金标准及申请时限等相关信息进行公告,并接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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