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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社区居委会职责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社区居委会职责的意见 (市民政局 二○○八年七月) 为进一步加快社区发展,完善居民自治制度,推进社区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 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建设推进居民自治若干问题的通 知》(青办发[2004]5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宁发[2008]2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 进社区自治进程提高社区服务水平的意见》(宁办发[2004]10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明确社区居委会职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社区居委会职责的目的 社区管理是社区政党运行的重要基础,是建设人民满意社区的重要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 会组织法》以及国家加强社区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社区居委会职责,完善自治功能,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自我管理机制,充 分发挥居民会议、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在社区管理中的主体作用;正确处理社区居民自治与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的关系,社区居委会积极 协助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工作;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所机关切实指导、 支持和帮助社区居委会依法开展工作,努力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社区居民自我管理的有效对接,政府依法行政和社区依法自治的良性互动。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调解民间纠纷; 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三、基本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自 治组织,为完善自治功能,根据《居委会组织法》、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建设推进居民自治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社区居委 会应在逐一掌握所辖社区每个居民家庭基本情况,建立各类台帐式档案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在广泛征求辖区居民意见的基础上,分析研究本社区居民的自我管理问题,及时召开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制定“居民公约”、“居 民文明行为准则”、“邻里互助指南”、“环境卫生公约”等综合性或单项的规章制度,并做到家喻户晓,形成全体居民自觉参与社区各类事 务管理工作的有效机制和共同遵守各项制度的良好风尚。 2、经常性地邀请本地区各界人士,共同分析研究居民的自我教育问题,指导帮助居民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宣传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 活动,不断提高居民的公德意识和文明素质。 3、随时掌握本地区居民家庭遇到的困难,研究本社区居民的自我服务问题,动员和组织居民组建各类志愿者队伍和红十字组织,为居民特 别是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和困难家庭开展以公益性服务为主的各种服务活动,使社区成为各族居民相互关爱、互相帮助的生活共同体, 增强社区的凝聚力。 四、协助党和政府开展的工作 1、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通过组织居民举行报告会、演讲会、座谈会和举办黑板报、墙报等多种形式,及时向辖区居民宣传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特别是涉及广大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方针政策,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在本社区做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搞好居民的思 想道德建设,不断提高居民、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公德意识和道德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