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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2008]125号
【颁布时间】 2008-07-10
【实施时间】 2008-07-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38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社区居委会职责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社区居委会职责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社区居委会职责的意见
  
  (市民政局  二○○八年七月)
  
  

  
  为进一步加快社区发展,完善居民自治制度,推进社区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 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建设推进居民自治若干问题的通 知》(青办发[2004]5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宁发[2008]2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 进社区自治进程提高社区服务水平的意见》(宁办发[2004]10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明确社区居委会职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社区居委会职责的目的
  
  社区管理是社区政党运行的重要基础,是建设人民满意社区的重要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 会组织法》以及国家加强社区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社区居委会职责,完善自治功能,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自我管理机制,充 分发挥居民会议、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在社区管理中的主体作用;正确处理社区居民自治与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的关系,社区居委会积极 协助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工作;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所机关切实指导、 支持和帮助社区居委会依法开展工作,努力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社区居民自我管理的有效对接,政府依法行政和社区依法自治的良性互动。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调解民间纠纷;
  
  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三、基本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自 治组织,为完善自治功能,根据《居委会组织法》、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建设推进居民自治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社区居委 会应在逐一掌握所辖社区每个居民家庭基本情况,建立各类台帐式档案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在广泛征求辖区居民意见的基础上,分析研究本社区居民的自我管理问题,及时召开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制定“居民公约”、“居 民文明行为准则”、“邻里互助指南”、“环境卫生公约”等综合性或单项的规章制度,并做到家喻户晓,形成全体居民自觉参与社区各类事 务管理工作的有效机制和共同遵守各项制度的良好风尚。
  
  2、经常性地邀请本地区各界人士,共同分析研究居民的自我教育问题,指导帮助居民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宣传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 活动,不断提高居民的公德意识和文明素质。
  
  3、随时掌握本地区居民家庭遇到的困难,研究本社区居民的自我服务问题,动员和组织居民组建各类志愿者队伍和红十字组织,为居民特 别是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和困难家庭开展以公益性服务为主的各种服务活动,使社区成为各族居民相互关爱、互相帮助的生活共同体, 增强社区的凝聚力。
  
  四、协助党和政府开展的工作
  
  1、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通过组织居民举行报告会、演讲会、座谈会和举办黑板报、墙报等多种形式,及时向辖区居民宣传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特别是涉及广大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方针政策,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在本社区做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搞好居民的思 想道德建设,不断提高居民、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公德意识和道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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