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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中纪办发[2009]17号
【颁布时间】 2009-04-23
【实施时间】 2009-04-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40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监察厅(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以下简称《处分规定》)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处分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对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员,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统计调查对象的各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及量纪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是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重要依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处分规定》的重要意义
  
  统计是经济社会管理和宏观调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做好统计工作,及时提供准确、全面的统计数据,对于各级党政机关正确判断形势、实行科学决策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当前形势下,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对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严格执行统计法,严肃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为了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促进统计工作的科学发展,惩处和预防统计上的违法违纪行为,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了《处分规定》。《处分规定》整合并进一步细化了统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规定,补充规定了一些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表现形式及其量纪标准,完善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它的公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反对和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的坚强决心,对于促进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员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促进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保障统计工作的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组织学习宣传,积极营造贯彻实施《处分规定》的良好氛围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把学习、贯彻《处分规定》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活动,确保时间、人员、内容和学习质量“四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发挥模范作用。要将《处分规定》的学习培训工作列入普法的重要内容,列入反腐倡廉教育的内容。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培训工作,重点培训各级领导干部以及统计执法执纪工作人员。通过学习和培训,切实提高对贯彻执行《处分规定》重要意义的认识,准确把握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及其量纪标准,努力提高依纪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开设宣传专栏,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处分规定》的重要意义和基本精神,提高社会各界特别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对统计工作重要性和《处分规定》主要内容的认识,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统计数据质量、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氛围,为进一步规范统计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严格执行《处分规定》,进一步加强在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中的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一要严格依法依纪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严格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是保证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权威性的重要手段。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依照《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特别是对于领导人员干预统计数据、统计人员参与弄虚作假以及在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中顶风作案的行为,要坚决查办,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二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查办案件合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要按照《处分规定》的要求,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形成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强大合力。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之间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对需要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处分的案件,统计局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案件材料,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对需要由统计局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案件材料,统计局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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