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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人口发规函[2010]202号
【颁布时间】 2010-09-14
【实施时间】 2010-09-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43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人口发展“十一五”规划终期评估工作的函

[接上页]
四、时间安排
  本次评估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10年9月)。研究制定并下发人口发展“十一五”规划的终期评估方案;研究制定抽样调查方案和部门联合督评方案;组织有关培训;召开部门协商会议。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自评阶段(2010年10月-11月)。各部门对照人口发展“十一五”规划开展自评工作,第三方机构开展独立评估工作;地方根据国家方案,研究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并开展自评工作;部署国家监测点开展抽样调查工作。
  (三)联合督评阶段(2010年11月)。有关部门共同组成若干个督评组,对各省(区、市)人口规划执行和终期评估开展情况进行督评;各地、有关部门和第三方机构各自提供终期评估报告;完成120个监测点数据分析评估报告。
  (四)总结阶段(2010年12月)。在各地、各部门和第三方机构以及120个监测县(市、区)数据分析评估报告的基础上,研究起草终期评估总报告,并以适当形式报送国务院;在适当场合、以适当方式,通报全国和各地人口发展规划执行情况。
  五、评估的组织和实施
  国家级评估工作主要依托国家人口计生委兼职委员制度进行组织和实施。国家人口计生委牵头负责国家人口规划终期评估总体方案和督评方案的拟订以及部门联合督评工作的组织协调。各督评组在对地方督评过程中,可以结合督评组牵头单位的特点适当突出人口发展重点工作。
  省级终期评估工作,可以比照本方案制定本地区的终期评估方案,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做好相关组织、协调、联络和服务工作,要充分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或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领导小组的作用,扎实做好评估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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