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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征购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补偿、安置标准按国家法律法规确定的征用土地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征购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应安置的人员实行货币和养老保险双重补偿安置原则,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第十六条 被征购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第十七条 征购耕地的,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负责开垦与所征购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建设用地单位按规定标准及设计预算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五章 土地收购储备形式及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土地收购储备的主要形式: (一)实物储备。通过收回、收购、征购、置换、补偿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纳入市土地储备库,进行的土地储备。 (二)规划储备。对于一些成片待开发和实施旧城改造的土地,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直接将规划红线内的土地,以规划的形式确定给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进行规划储备。 (三)信息储备。对于一些不急于收回或财力限制一时无力收购的地块,根据土地市场需求进行信息储备。 第十九条 符合依法收回条件的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纳入市土地储备库统一管理。 国有企业依法宣布破产或注销登记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在企业宣告破产或注销登告之日起3日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政府按法定程序收回企业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纳入市土地储备库(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除外)。 闲置土地的收回,依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执行。 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确需收回进行储备的,应当依法进行有偿收购或补偿收回。 第二十条 国有土地收购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收购。市区范围内符合收购条件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提出收购申请。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应会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关科室,共同对申请收购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三)征询意见。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向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四)费用测算。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测算,对实行土地置换的,要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 (五)价格确定。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委托具有土地或房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申请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地上建筑物产权价格和附着物价格进行评估,并参照评估价格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格。 (六)方案报批。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提出收购方案,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七)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并支付土地收购定金,土地收购定金按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格的20%确定。 (八)收购补偿。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根据费用测算结果和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对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的差价结算。属于旧城改造的,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向市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拆迁手续。 (九)权属变更。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按约定支付收购资金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共同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和房屋权属变更登记。 (十)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交付被收购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 第二十一条 申请储备土地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应提供相应权属资料和证明。 第二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