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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伊春市政府
【发文字号】 伊政发[2009]103号
【颁布时间】 2009-12-19
【实施时间】 2010-0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44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三十八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按要求设置财务机构和配备财务人员,单位法人对本单位的财务负责,接受市土地收储委员会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及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按时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时擅自处理地上建筑物的,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法律规定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价款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不予退还定金。
  
  第四十一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铁力市、嘉荫县的土地收购储备交易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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