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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建[2009]6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审查的行为。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节约、廉洁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主管部门和评审机构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是本市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制度及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操作规程,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根据年度财政支出预算,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并下达项目目录; (三)审查受委托评审中介机构的评审资质,确定中介机构的评审资格; (四)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财政投资评审任务,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五)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六)审查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投资(预)决算批复; (七)对评审质量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项目资金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审; (八)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承担财政投资评审任务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根据财政部门委托的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具体承担以下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财政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进行事前、事中、事后评审,并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承担年度内追加临时项目预算的评估审核工作;参与财政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 (二)审查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含政府采购工程)的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和竣工决算,参与项目评审招标、工程设备采购的审定工作; (三)参与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等技术性、服务性工作; (四)配合建设项目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工程造价控制、现场跟踪评审、工程进度和竣工验收工作; (五)参与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和材料预算价格的测定; (六)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工程效益后评价工作; (七)办理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建设单位义务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要求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的核实和取证要求,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结论,应在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在评审机构送达项目评审结论5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的,则视为同意。 不履行上述义务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根据情节可暂缓下达预算指标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四章 评审范围、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税收收入资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项目; (三)财政非税收入资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包括政府直接融资的项目,国债转贷项目,企业或单位负责融资但需由政府筹资偿还和出台收费政策偿还的融资项目,政府以国有资产产权或使用权置换等方式安排的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四)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项目单位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