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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豫司文[2008]166号
【颁布时间】 2008-07-01
【实施时间】 2008-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47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聘请马玉霞等10名省人大代表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政风行风监督员的通知

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的战略部署,切实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畅通监督渠道,健全社会监督机制,进一步推进全省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单位和法律服务行业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诚信执业,服务为民,树立司法行政机关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经研究决定,特聘请马玉霞等10名省人大代表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政风行风监督员。
  
  一、监督范围
  
  1、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
  
  2、全省各监狱劳教单位;
  
  3、全省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行业和法律援助机构。
  
  二、监督内容
  
  1、对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效能的监督。重点监督:有无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现象;有无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有无办事推诿扯皮、作风懒散、效率低下、服务意识不强现象;有无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2、对监狱劳教单位公正执法的监督。重点监督:有无在办理罪犯、劳教人员减刑(期)、假释、保(所)外就医、监(所)外执行中执法不公问题;有无在管理罪犯、劳教人员中打骂、体罚、虐待、超时劳动现象;有无违规使用枪支、警械、警车问题;有无索要、收受罪犯、劳教人员及其亲友的财物或吃请问题。
  
  3、对法律服务机构诚信执业的监督。重点监督: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无缺乏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稳定意识,唆使、诱导当事人上访、闹事,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无执业不公示、违规收费、违法执业问题;有无收费不办事,服务质量不高,服务意识不强等不诚信和借机吃拿卡要问题;有无给回扣,降低收费,诋毁同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无冒充律师问题;法律援助机构有无不按规定提供法律援助、对援助对象收取费用或办理收费案件问题。
  
  4、对司法行政系统乱收费的监督。重点监督“五个一律不收费”的执行情况,即: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管理一律不收费;监狱劳教所在刑罚执行、行政管理上对罪犯、劳教人员及其亲属一律不收费;开展法律援助一律不收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一律不收费;司法所进行人民调解一律不收费。
  
  三、监督职权
  
  省司法厅聘请的政风行风监督员有权对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单位和法律服务行业及其工作人员的政风行风情况实施监督,具有监督建议权、执法情况咨询权、参与相关工作检查权、转达人民群众意见权和警风警纪纠察权。
  
  1、对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风粗暴,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的,有权当场批评,责令改正,并可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通报。
  
  2、对监狱劳教单位存在的执法不公,打骂、虐待、体罚罪犯、劳教人员等问题,可以直接向省司法厅反映;有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
  
  3、对司法行政机关及监狱劳教单位违规使用警用车辆的,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有关司法行政机关派人到场纠正。
  
  4、对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单位、法律援助机构违反规定乱收费用的,可以予以制止。
  
  5、对法律服务行业不诚信执业、乱收费、搞不正当竞争等可以制止,并向司法行政机关主管部门反映,要求纠正。
  
  6、监督员有权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对违法违纪人员进行处理,并反馈处理意见。
  
  四、监督方式和任期
  
  1、视察指导工作。省司法厅不定期地邀请政风行风监督员到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视察指导工作。
  
  2、召开座谈会,向监督员通报司法行政系统工作情况,听取并收集他们对司法行政系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省司法厅应根据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走访监督员,通报工作,听取意见,并及时将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文件、信息、简报等寄送监督员,便于了解工作,及时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
  
  4、明查暗访。监督员可以采取明查暗访形式对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各部门、各单位的政风行风建设情况进行咨询和检查,及时发现并反映司法行政机关和干警、法律服务人员违法违纪等问题,并向有关司法行政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通报。
  
  5、监督员可以深入群众,收集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的意见,并及时向省司法厅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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