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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擅自占用城镇绿地或者逾期不归还的,责令限期退出,并按照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的3倍处以罚款;[第41条] (五)擅自减少居民区、商业中心、学校、文化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单位的绿地面积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减少的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1000元罚款;[第42条] (六)擅自移植树木的,处以该树木价值3倍的罚款;[第43条] (七)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该树木价值5倍的罚款,并在原地补种保活相同数量的树木;[第44条] (八)砍伐名木或300年以上古树的,每株处25万元罚款;砍伐100年以上300年以下古树的,每株处15万元罚款;砍伐古树后续资源的,每株处以5万元罚款;[第45条(一)] (九)擅自买卖、转让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每株处5万元罚款;[第45条(二)] (十)擅自移植名木或300年以上古树的,以砍伐论处;擅自移植100年以上300年以下古树的,每株处5万元罚款;擅自移植古树后续资源的,每株处1万元罚款;[第45条(三)] (十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该树木花草价值3倍的罚款;[第46条(一)] (十二)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的,责令恢复原状,每处处100元罚款;[第46条(二)] (十三)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的,处5000元罚款;[第46条(三)] (十四)在绿地内擅自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处5000元罚款;[第46条(四)] (十五)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的,责令恢复原状,处2000元罚款;[第46条(五)] (十六)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的,处5000元罚款;[第46条(六)] (十七)损坏城镇园林绿化设施,处以该设施价值3倍的罚款;[第46条(七)] (十八)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及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标志牌及保护设施的,处1000元罚款。[第46条(八)] 第六章 环境保护 第二十七条 根据《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废弃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将其混入生活垃圾中或者任意排放遗弃,污染环境,违者处以1000元罚款。第二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建筑施工单位未经审批,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对干扰周边市民生活但未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可以并处5000元罚款;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处以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以及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排放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未经批准,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的,由市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 第三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有关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 第三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市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