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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三亚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三府[2010]127号
【颁布时间】 2010-09-10
【实施时间】 2010-09-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48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三十三条 依据《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海洋和渔业管理部门处罚:
  (一)向海中乱倒生活垃圾处以5000元罚款;[第37条]
  (二)未经批准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处以5万元罚款;[第33条]
  (三)严格控制在半封闭海湾、河口、泻湖、泻洪通道等兴建影响潮汐通道、行洪安全、降低水体交换能力以及加剧海洋自然条件演变的工程建设项目。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兴建的,应采取海洋环境保护或者海洋生态修复措施,未采取的处以20万元罚款;[第22、35条]
  (四)采挖海砂、砾石和其他近岸矿产资源未采取严格生态保护措施,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处以5万元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扣押作业工具,并处2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36条]
  (五)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围海、填海或未采取先围后填方式进行围海、填海的,处以5万元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扣押作业工具,并处2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36条]
  (六)依法使用海域或者海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排放固体废弃物和废水进入海域的,处以5000元罚款。[第37条]
  
  
第七章 公安交通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违规停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0元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三十五条 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违规停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违规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2000元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三十八条 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或200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有本办法所禁止的行为,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而屡教不改的,由市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行为人、嫌疑人、证明人,并可要求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确有必要的,暂扣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和工具,并通知违法行为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暂扣物品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违法行为人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后,所暂扣的物品和工具应予退还;
  (二)违法行为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对暂扣物品进行拍卖,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暂扣的违法违禁物品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佩戴统一执法标志,持有行政执法证件,使用统一执法文书。
  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 各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执法程序行驶职权。
  第四十五条 相关部门或工作人员发现执法部门处罚不当的,应当把意见反馈给该部门,不及时改正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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