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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10]50号
【颁布时间】 2010-09-08
【实施时间】 2010-09-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48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是对近几年来我省应急管理工作经验和实践探索的总结与升华,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细化和补充。《条例》的公布实施,对我省有效预防和科学应对突发事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标志着我省应急管理法制建设迈上新台阶,必将为我省争当全国应急管理工作排头兵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多管齐下,全力做好《条例》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
  《条例》正式实施后,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结合近几年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对《条例》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要求等,以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报道。新闻媒体要围绕《条例》的立法背景、确立的主要制度和贯彻实施情况,结合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积极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新举措、新经验、新成效开展广泛宣传,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正面引导,共同确保《条例》的宣传工作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家庭,在全社会营造自觉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良好氛围。
  各地、各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条例》,并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报告会和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认真组织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学习活动,确保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能够深入了解、熟练运用《条例》。各地要组织城乡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同志及从事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认真学习,加大培训和宣讲力度,推动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基层得到全面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将会同有关单位举办中高级领导干部《条例》培训班和研讨班。各级行政机关要在公务员培训中增加《条例》的内容。各级普法主管部门要将《条例》列为普法重要内容。各级行政学院举办的有关领导干部专题培训班和研讨班,要将《条例》纳入学习研讨范围。
  二、齐心协力,全力落实《条例》各项规定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及时制订、修订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办事机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应急管理区域联动机制;完善应急管理决策机制,建立专家决策咨询制度、行政决策和应急管理工作决策的风险分析制度、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建立现场指挥官制度和应急征用、紧急采购、应急交通运输综合协调机制;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力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时修订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应急避护场所建设,并纳入本级城乡建设规划;加快建设应急平台和统一数据库;落实财政投入,优化资金审批和划拨程序,保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有效整合各级各类应急资源,推动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联席会议;建立完善社会动员制度,特别是要建立应急志愿者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引导社会公众主动参与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应急捐赠制度及其监督机制,探索通过推广商业保险等渠道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加强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报送、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做好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相关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所造成的损失;建立健全评估、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密切配合,认真制订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研究制订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
  (一)根据《条例》第五条相关规定,由省编办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管理办事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对省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委成员单位的应急管理办事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问题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
  (二)根据《条例》第九条相关规定,由省科技厅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订应急管理教学科研一体化扶持政策。
  (三)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相关规定,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订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的意见和措施。
  (四)根据《条例》第十八条相关规定,由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在《条例》实施的1年内,研究制订应急志愿者队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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