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发电[2010]29号
【颁布时间】 2010-09-08
【实施时间】 2010-09-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48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八日
  

  
  
杭州市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深刻吸取杭州合祥精细化工有限公司“8·13”中毒事故教训,市政府决定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专项行动,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落实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努力构建使用单位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基本掌握全市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建立基本信息数据库,进一步推进落实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消除事故隐患,努力预防和减少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市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三、排查整治范围
  全市所有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使用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依据gb 18218-2009辨识)的以及其他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组织领导
  专项行动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扎实推进排查整治行动。市安全监管局、公安局、环保局、质监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全面落实各项措施,互相配合、统筹协调,认真完成专项行动工作任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制订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统一部署开展本辖区内的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各乡镇(街道)要在区、县(市)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成立专项行动工作组,抽调人员、聘请专家,具体实施所辖范围内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核查、排查和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专项行动为期100天左右,共分3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9月10日-10月10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我市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实际,组织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责任人员,广泛开展使用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宣传发动和针对性培训,营造浓厚的整治氛围。动员和督促使用单位通过自查或委托专业机构、聘请专家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并在10月10日前主动、如实向所在乡镇(街道)报送《危险化学品使用情况自查表》和《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汇总表》。其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不包括化验室使用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试剂)的制造业企业和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企业,要同时登录市安全监管局网站,完成危险化学品使用情况的网络填报工作。
  为及时掌握信息、跟踪进展情况,推动专项行动不断深入,各区、县(市)要在10月20日前将专项行动阶段性开展情况书面总结报送市安全监管局。(联系人:袁飞, 联系电话:85811461、85811481,传真:85811464,邮箱:ajj.wgc@hz.gov.cn。)
  (二)排查核实和督促整治阶段(10月11日-12月10日)。
  各乡镇(街道)要按1:1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和专家,对主动开展隐患排查的使用单位进行核查;对隐患排查不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排查,依法查处违规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乡镇(街道)组织开展核查、排查工作情况要建档留存。
  各地要严格落实整治措施,对排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的使用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
  1.生产工艺和设备、储存方式和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2.压力容器未按期进行检测检验或者经检测检验不合格;
  3.企业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未经正规安全培训,未取得任职和上岗资格;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