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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存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且与人口密集区域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 对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评估分级标准开展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综〔2009〕23号)确认为d类的使用单位,要坚决予以整治,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停产消除隐患。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科研单位、医院、学校以单位自查为主;市属使用单位由市级主管部门(单位)负责部署开展。以上两类使用单位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在12月10日前将《危险化学品使用情况自查表》、《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汇总表》及自查总结报告送当地乡镇(街道),纳入当地统计数据。 (三)汇总上报和督查总结阶段(12月11日-12月20日)。 各区、县(市)要对辖区内使用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进行汇总,在12月20日前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书面总结以及经政府主要领导签字确认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专项行动汇总表》报送市安全监管局,同时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汇总表》(相关表格在市安全监管局网站下载)。各乡镇(街道)报送区、县(市)政府的相应报表也须经乡镇(街道)行政主要领导签字确认。 市属使用单位的专项行动部署落实情况由相关市级主管部门(单位)在12月20日前书面报送市安全监管局。 根据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市政府将组织督查组进行抽查,并通报有关情况,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成效。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单位)要认清当前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工作职责,确保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指导、服务和行政执法工作,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实施。专项行动完成情况将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二)双管齐下,保障成效。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专项行动的经费保障,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行动经费,用于各乡镇(街道)委托专业机构、聘请专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同时,要加强专项行动技术保障,及时提供省、市以及区、县(市)专家、专业机构信息,供乡镇(街道)选择聘请,妥善解决专项行动面临的专业人员不足、排查整治工作不够专业等问题。 (三)狠抓落实,依法治理。在根据浙安监管综〔2009〕23号文件开展规范化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各地要进一步明确或细化安全评估分级标准,通过专项行动实现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分类分级管理。在专项行动中,对发现存在一般事故隐患的使用单位,要责令立即排除,或依法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复查;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使用单位,要责令其立即停产停业实施整改,并实施挂牌督办;对整改不合格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使用单位要依法予以关闭,并妥善处置危险化学品。对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附件:1.危险化学品使用情况自查表 2.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汇总表 3.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专项行动汇总表 附件1 危险化学品使用情况自查表
填 表 说 明 1.在“主管单位”栏内,相应填写主管单位名称或无。 2.在“行业分类”栏内,按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4位行业代码填写。 3.在“机构代码”栏内,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或无。 4.在“企业类型”栏内,填写本单位所登记注册的类型。 5.在“从业人员数量”、“上年度销售收入”和“固定资产净值”栏内,分别填写本单位所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人数、2009年销售收入和2009年的固定资产净值。 6.在“安全评估分级”栏内,相应填写安全评估分级a、b、c、d结果或未评级。 7.在“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栏内打“√”,依据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 8.在“是否涉及15种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栏内打“√”,15种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分别为:光气及光气化工艺、电解工艺(氯碱)、氯化工艺、硝化工艺、合成氨工艺、裂解(裂化)工艺、氟化工艺、加氢工艺、重氮化工艺、氧化工艺、过氧化工艺、胺基化工艺、磺化工艺、聚合工艺、烷基化工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