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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严格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十七)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强化全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查处职责和行业管理部门的专项监管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专项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充实全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力量,积极探索安全监管人员职业化改革试点,切实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充分发挥重点行业(领域)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建设等行为。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十八)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各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在渝、市属重点企业实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负责从综合监管的角度,指导、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对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央在渝、市属重点企业必须自觉接受和服从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监管。 (十九)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加大重点行业(领域)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实施道路客运公交化和公司化改革,加快推进道路“生命工程”,加大校车、摩托车和乡村道整治力度。实施煤炭资源整合重组,推进矿井机械化、自动化建设。实施建筑领域远程电子监控和现场动态监管。加强对高层、地下和其他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开展消防设施专项整治。结合城市规划布局,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废弃物处置等各环节监管;生产企业要集中进入化工园区;强制推行紧急停车、自动连锁、联网监控等技术装置;建立集“交易、储存、配送、回收”于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 (二十)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加强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强化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二十一)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制定《重庆市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办法》,开通全市“12350”举报投诉电话,鼓励群众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健全安全生产新闻发布机制,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查证,情况属实的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六、建设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二十二)加强应急救援保障能力建设。进一步整合现有应急装备和队伍资源,加强以公安消防、武警为主体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以重点企业为依托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乡镇(街道)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村(居)义务互助救援队伍建设。加强应急救援装备投入,加快建设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和应急资源数据库,分区域储备救援物资。推进道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应急救援基地建设,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要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加强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 (二十三)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进行专业应急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从重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