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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四)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风险分析、评估。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气象部门要及时发布暴雨、大风、雷电等极端气象信息。 七、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二十五)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十六)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把符合安全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以及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关闭。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二十七)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作用。探索建立中小企业和事故多发企业安全管理、技术服务托管模式,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八、加强安全生产政策引导 (二十八)促进安全技术装备科技研发。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大力推广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引导重点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加快建设安全工程技术实验与研发基地、中国西部安全(应急)产业基地,积极争取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建立安全科技成果转化长效机制。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 (二十九)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并依法发放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对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国家规定下限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确保隐患治理、安全技术改造和装备资金投入到位。进一步落实好国家关于小煤矿瓦斯治理经费和配套资金,严格专款专用。全面实行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构建安全生产投融资体系。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加快完善水上搜救补偿机制。积极探索保险机构参与企业安全事故风险控制和安全管理办法。 (三十一)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办学机制和模式。提升重庆安全工程学院办学水平,组建安全生产职业技术学院,支持高等院校和高职、中职学校设置安全工程类专业,逐年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推进集约化安全技术培训,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 九、强力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三十二)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加快编制和实施重庆市安全保障型城市发展规划(全市“十二五”安全生产规划),推进安全保障型社会建设。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企业要把安全生产落实到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订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措施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