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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三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是本市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负责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除一些条款中特指行使行政处罚权部门以外)。执法主体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委托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和各农场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建成区范围内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的活动。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条 依据《海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警告或者罚款:(一)随地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的,处以50元罚款;[第41条(一)] (二)随地吐痰、吐槟榔水、口香糖、便溺的,处以50元罚款;[第41条(一)] (三)未经批准在建(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张贴、悬挂宣传品、广告、标志牌等,处以500元罚款;[第41条(三)] (四)临街建筑物、阳台、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城市市容的物品,经责令未予改正的,处以500元罚款; [第41条(二)]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200元罚款;[第50条] (六)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0元罚款;[第41条(四)] (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清运渣土,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不封闭施工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罚款;[第44条] (八)将污水排放在道路上的处500元罚款;[第41条(七)] (十)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渣土垃圾泄漏或者遗撒的,处以污染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罚款;[第41条(六)] (十一)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的,处以100元罚款;[第41条(八)] (十二)未按规定对停工或者征而未建场地进行必要覆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以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罚款;[第45条] (十三)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处1000元罚款;[第43条] 第五条 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并处以罚款: (一)在街道、绿地、河道、生活小区等公共场所倾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或者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对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第16、42条] (二)不按规定贮存垃圾,造成溢出污染环境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第16、42条] (三)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第43条] (四)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第20、45条] 第六条 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规划及其用地性质,侵占环境卫生用地进行违章建设的,根据《海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退出,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并处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 第七条 对不履行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或者未达到目标的责任单位或个人,予以批评教育,根据《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应的罚款。[《海南省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管理规定》第10条] 第八条 根据《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爱国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罚款:[第28条] (一)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机场、车站、港口、宾馆、餐饮店、各类场馆(所)、旅游景点、各类仓库、商场、超市、农贸市场、住宅区不按规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 (二)老鼠、苍蝇、蚊虫、蟑螂四种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标准的; (三)有蚊、蝇孳生地不清理的; (四)食品生产、销售、储存单位、餐饮店、农贸市场没有按规定设置诱蝇灯、防蝇防蚊网、防鼠网(门、板)等设施的。 第九条 根据《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处以10元罚款。[第20、29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