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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漳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漳政综[2008]68号
【颁布时间】 2008-04-30
【实施时间】 2008-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53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区户外广告和标志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五条  设置的广告标志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或存在安全隐患、陈旧、破损、残缺、锈蚀等影响市容的,由市执法局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未经许可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相关规定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分别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设置的户外广告,按下列方法处理:

  (一) 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未办理审批手续或者发布期满未续批的,由市执法局、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 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的,由市执法局及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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