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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时间】 2008-03-05
【实施时间】 2008-03-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54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保护“互助”驰名商标及著名商标专用权专项整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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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大执法力度。各地要认真按照省局的要求,加大对侵犯驰名、著名商标专用权案件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做到从重从快,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在案件查处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办案程序,落实办案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过错追究制;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决定》,对涉案金额符合移交条件的侵权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决不能以罚代刑。

  
  

  
  (四)确定重点地区。西宁市、海东地区、格尔木市及各自治州府所在地的县(市)、区是此次整治的重点地区;各类批发市场、商场、商厦、超市、专卖(店)、专修店、农村集贸市场等是此次整治的重点区域,其余各地区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整治的重点市场。各地工商部门要加大对重点区域的监管,严格执行商品经营中的索票索证制度,引导商品经营者合法经营,加强自律。对侵权严重的市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对多次违法的经营者要依法予以取缔。

  
  

  
  (五) 充分发挥工商所作用。工商所身处执法第一线,直接与经营者、消费者打交道。因此,各地要认真按照小局大所和监管重心下移的工作模式,强化对基层工商所的指导,充分发挥好工商所“前沿阵地”的作用,把商标监管工作列入市场巡查、“经济户口”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监管。各工商所也应严格按方案确定的范围、内容和要求,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立足本职,各负其责,责任到人,严格做到依法行政,强化监管,尽心尽力,尽职尽责,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六)对查处的大要案件进行奖励。对专项整治期间,查处的侵犯“互助”驰名商标、省内其他驰名、著名商标大要案件,省局将重点进行奖励。对查处的涉及侵犯“互助”驰名商标专用权的特大窝点、典型案件将进行单项奖励。

  
  

  
  (七)做到四个结合。一要把集中执法行动同经常性检查结合起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保护“互助”驰名商标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既要集中行动打假,又要加强经常性打假。要把集中执法行动与日常巡查有机结合起来,始终保持打假扶优的高压态势,坚决杜绝一些部门和个人作风不实、措施不力、巡而不查、查而无果的现象。二要把公开行动同“隐蔽”行动结合起来。要摸清制假售假的规律和动向,因“敌”而动,因地制宜,采取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执法方式,通过“隐蔽”行动发现案源,通过公开行动捣毁窝点,深挖源头。三要把保护“互助”驰名商标与扶持其它白酒企业做大做强结合起来。在具体执法行动中,坚持一手挖窝点、堵源头、查假冒,一手规范和扶持一些小酒厂的经营行为,使小酒厂的经营逐步走向正规和规范,帮助其做大做强。四要把专项执法行动与做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结合起来。各级工商机关要统筹安排、整合力量,既要把握好工作重点,又要兼顾一般。要分轻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专项执法行动要同当前正在进行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农资市场监管等有机结合起来,要与正在进行的“服务千家企业、培育千件商标”工作结合起来,确保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促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八)大造舆论、加强宣传。各地工商局要主动争取各新闻媒体的支持,要充分利用电视台、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介大造声势。对性质恶劣、侵权严重的各种侵权行为要通过新闻媒介坚决予以曝光,以震慑违法经营者。

  
  

  
  


  
  四、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3-4月)。各地工商部门应建立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长效监管机制。一是建立协作保护网络。积极与当地知名企业保持联系,建立由企业配合参与打假行动的联合打假机制。同时,通过在商场、市场建立商品商标档案、聘请义务监督员,共同构建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网络,提高案件查处效率。二是加强部门联动。加强与质监、农业等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建立和完善部门之间工作情况通报、联合执法等各项制度。三是强化对商标使用的日常监管。重视从源头治理,严把准入关,定期进行市场巡查,及时查验相关商品的包装、装潢及商标标志是否违法。同时积极向社会宣传和普及商标法律知识,指导生产企业规范商标使用,增强消费者的鉴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四是建立商标经营诚信档案。各级工商机关要根据本辖区内经营驰名、著名商标商品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掌握实情,制订行动方案。同时,对辖区印刷企业开展专项检查,规范印刷企业商标印制行为,确保商标印制主体资质合法,商标印制管理制度健全,严厉查处非法印制商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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