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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委办公室,省直各有关委、办、厅、局,有关企业,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为保证云南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有效开展工作,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云南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现印发你们,请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各成员认真执行,并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本规则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o八年六月十六日 云南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大 “科技兴安”战略的实施力度,充分发挥好我省安全生产专家在各专业领域内的技术支撑作用,切实保障好专家委员会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一、专家委员会的组成 云南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为安全生产重大决策提供支持,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支撑,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咨询服务的高级专家队伍。 专委会内设应急管理、矿山、化工、综合四个专业组。专业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每个专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由专家担任;省安全监管局相关业务处室确定1名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负责专家组的工作联络与协调,组织或召集本专业组的有关活动。 二、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云南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设办公室,为专家委员会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专委办”)。专家办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具体负责专家的日常管理和联络服务工作。主要任务为: (一)承办专家的聘任、发证、考核和换届工作; (二)安排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三)组织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 (四)建立专家数据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和业绩; (五)审定专家工作计划和各专业组重点工作,编写论文集和总结报告; (六)制定或修订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相关政策; (七)检查、考核和协调各专业组的工作; (八)其他管理事宜。 三、专家成员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 (二)参与重特大事故调查和安全大检查; (三)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四)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咨询和法律支持活动; (五)为制定安全生产政策法规、技术标准提供支持; (六)受委托进行事故隐患评估及技术鉴定; (七)受委托进行安全评价报告的咨询与评审; (八)受委托承担安全生产课题研究任务; (九)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有关服务。 四、专家成员的聘任原则 专委会成员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的技术与管理人员中聘任。具体聘任原则为: (一)坚持开放性原则。专家聘任不限于安全生产系统内,面向社会公开聘任。 (二)坚持德才兼备原则。聘任的专家在本专业领域内应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较强的工作能力、较好的声誉、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廉洁务实的工作作风。 (三)坚持实用性原则。聘任的专家必须能坚持正常工作,能有足够精力来满足专家工作的需要,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的人员为主。 (四)坚持优胜劣汰、动态管理原则。专家采取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任期内可解聘或增聘,任期届满可续聘。 五、专家成员的聘任条件 (一)热爱安全生产事业,热心专家工作; (二)熟悉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三)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职务,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作风严谨、科学、正派、务实、廉洁; (五)身体健康,并积极参与专家组活动,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资深专家和两院院士除外)。 六、专家成员的聘任程序 (一)面向社会公开征聘、主动申请和所在单位推荐三种方式推荐专家; (二)专委办对拟聘专家进行初审; (三)专委会对拟聘专家进行审定; (四)省安委办颁发专家聘书,省安监局制发专家证。 七、专家成员的解聘 (一)因身体、工作变动或退休,不再适合从事专家工作的,报省安委办批准。 (二)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专家正常活动的,可视为自动解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