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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规则的,对所承担的工作不能及时完成或达不到要求的,省安委办可解聘。 (四)被解聘的专家,其专家聘书和专家证应及时交回。 八、专家成员的工作保障 (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成员在安全监管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二)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活动,为专家工作提供时间保障和经费支持; (三)专家受指派执行任务时,所需费用由指派部门或聘请单位承担; (四)专委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各专业组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五)有关全省性的安全生产会议,应邀请专业组组长或有关专家参加,并适时向专家发送有关重要文件; (六)专家可优先取得安全生产领域相关执业资格。 九、专家成员的工作守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执行专委会决议,服从专委办安排,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深入实际调查研究; (二)执行指派任务时,应当出示指派单位函件和专家证; (三)严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四)指派专家执行任务时,由专委办统一安排。以专家身份执行任务时,应事先征得专委办同意。 (五)实行工作回避制度,省专委会成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有利害关系单位的有关评审工作。 (六)专委会成员有义务参加重特大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七)专委会各专业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对上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并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 十、专家成员的工作考核 专家成员的工作考核由专委办具体负责。省安监局对考核优秀或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十一、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执行。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