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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非煤矿产资源整合与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乌海市非煤矿产资源整合与专项整治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乌海市非煤矿产资源整合与专项整治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办公室《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非煤矿产资源整合与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批复意见》(内整规办字〔2007〕30号,以下简称批复)于2007年11月6日下发,原则同意我市按照实施方案开展非煤矿产资源整合。为确保按照批复要求完成该项工作,特制定此实施意见。 一、非煤矿产资源整合的基本原则 (一)采矿权设置原则 第一、满足资源规模准入条件,按照《2002-2010乌海市矿产资源规划》确定非煤矿山资源设置采矿权的最低储量规模和建设规模的市场准入条件。一是石灰石储量规模100万吨以上,矿山建设规模10万吨/年以上(水泥灰岩储量规模150万吨以上,建设规模15万吨/年以上);二是粘土矿储量规模20万吨以上,建设规模3万吨/年以上(水泥用粘土储量规模50万吨以上,建设规模5万吨/年以上);三是建筑用砂砾石、石料矿储量规模50万立方米以上,建设规模5万立方米/年以上;四是石膏矿储量规模100万吨以上,建设规模10万吨/年以上;五是石英砂、硅石矿储量规模20万吨以上,建设规模2万吨/年以上;六是耐火粘土矿储量规模100万吨以上,建设规模10万吨/年以上;七是铁矿:贫矿储量规模100万吨以上,富矿储量规模50万吨以上,建设规模3万吨/年以上。 第二、矿山的生产建设规模必须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规模相适应。 第三、满足资质条件要求,一是矿山企业必须具备与矿山建设规模和水平相适应的人才、技术、资金、设备和安全管理方面的资质水平;二是采矿权人必须设立法人企业,对不具备采矿主体资格的个体工商户的采矿权如达不到确定的市场准入条件的关闭。 第四、达到资源利用率条件要求,一是矿山企业必须有符合矿产资源保护及提高资源利用率要求的矿山设计或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措施及先进生产工艺;二是矿山开采应同时满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的要求。 第五、满足矿业权设置的政策准入条件要求,一是非煤矿山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环保部门提出和划定禁采区和限采区,对无法达到环保要求的由环保部门提出关闭意见;二是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评价工作,由安监部门对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提出关闭意见;三是水土保持和水土保持方案的落实情况的综合评价工作,确定禁采区和限采区。 第六、在限制开采区开采的矿山整合后必须满足限制条件。 (二)矿山关闭政策依据及标准要求 第一、对达不到资源规模准入条件的予以关闭。 第二、对矿山企业存在证照不全,违法违规采矿行为的,由各区政府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提请市政府予以关闭。 第三、我市非煤矿山多、小、散、乱的局面客观存在,按照我市“十一五”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及自治区非煤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要求,对无法实现产业提升,规模化开发的矿山企业不予以行政延续相关证照,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关闭矿山。 第四、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矿山企业予以关闭。 第五、环境敏感区、重点生态保护区、影响水源地环境保护区、淹没区附近矿山企业予以关闭。 第六、禁止开采区内的矿山全部关停;重要交通道路可视范围内、重要城镇居民区、重要文物保护区、重要旅游景点周边的矿山予以关闭。 第七、按照自治区“三不留一毁闭”标准实施关闭,对关闭矿山要采取明确责任区、明确责任人的办法进行监管,杜绝关而不死,死灰复燃的现象发生。(政策依据见附件4) (三)关闭矿山补偿 各区负责关闭企业的合理补偿。可以委托有资质的部门对合法存在的矿山生产建设投入部分进行评估,将评估底价纳入采矿权出让底价中一并处理,也可以采取协商办法确定补偿具体标准,协商解决补偿问题。具体补偿办法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非煤资源整合与整治工作目标 按照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办公室“批复”,到2008年8月底,我市探矿权由11个减少到6个,矿业权数减少45.45%;采矿权由2006年初的316个减至171个,减少45.9%。选矿厂仅一个暂予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