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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大司[2008]34号
【颁布时间】 2008-06-16
【实施时间】 2008-06-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59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大连市司法局印发大连市司法局关于贯彻落实《大连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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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主动沟通,搞好协调,不断促进“三大调解”的无缝对接和相互配合
  
  《暂行办法》的出台,既确立了人民调解在大调解机制中的基础地位,也为人民调解如何搞好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与配合,指明了努力的方向和目标。一是要明确责任分工。在维护人民调解的独立性、中立性的同时,要更加自觉地接受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指导,积极主动地参与、配合、协助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在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在履行《暂行办法》,参与配合大调解的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办事,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正确理解《暂行办法》的基本精神和要求,要学习借鉴瓦房店司法局“三调联动”的主要做法和旅顺口区司法局大调解试点工作经验,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协调,确保大调解机制的及时构建和顺畅运行。二是要组建工作机构。各基层司法所在“乡镇(街道)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的运转过程中,要自觉履行职责,积极发挥作用。要在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建立“人民调解窗口”,对常见性、多发性的简单民事纠纷,引导当事人尽量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调解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安(边防)派出所及村、社区警务室设立“警民调解室”,对非警务矛盾纠纷,依法在人民调解的范畴内予以调解。对轻微刑事案件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先期进行调解。探索在矛盾纠纷多发的行政部门、信访部门设立“人民调解窗口(室)”,协助调解工作。对于有关行政部门受理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需要人民调解组织共同参与的,要主动配合支持,合力化解矛盾纠纷。三是要严格衔接程序。在三大调解衔接互动配合中,要做到程序规范、流转有序,交接清楚、登记详细,依法处理。对各种委托书、协议书、移交书、通知单以及贯彻落实《暂行办法》需要的各种实用文书,市局将参考各区市县的具体做法和使用情况,对各种衔接文书做到名称统一、标准统一、样式统一、内容统一。
  
  四、强化素质、整合资源,努力实现调解能力的逐步提升和不断跨越
  
  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对于司法行政机关、各级调解组织和广大调解员来说,最根本的就是要加强调解能力建设。调解领域的延伸、调解空间的拓展以及调解壁垒的突破,对我们应对各种矛盾纠纷的调解能力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挑战。一是加强培训、强化素质。要把好选配关,真正把那些觉悟高、素质好、能力强的人员选拔到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来。要不断扩大知识面,特别要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为依法调解打牢基础。要重视实践锻炼和经验积累,从调解实践中增长才干。要加强考核、兑现奖惩,落实各种福利待遇,不断激发调解员队伍的生机与活力。二是联络畅通,快速反应。快速反应能力既是调解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抓住机遇,提前介入,有效防止矛盾激化和冲突升级的重要途径。法律服务指挥中心要加快职能转换,除了保持司法行政系统内部的信息畅通之外,还要与各区市县大调解领导机构、街道乡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以及相关的人民法院和其他行政机关保持沟通联系,实行信息共享。12348专线对各职能部门的指令和群众因矛盾纠纷提出的申请和诉求,要迅速分流到相关单位和部门,接到指令的单位和部门要快速反应,立即行动,做到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第一时间控制事态、第一时间化解矛盾。三是重在预防,搞好排查。要坚持矛盾纠纷大排查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使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及时发现具有苗头性、倾向性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搞好民间矛盾纠纷排查的同时,对因行政处理和法院判决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的情况和线索,要高度重视,在采取稳控措施的同时,要按照大调解管理体系和渠道迅速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对可能引起集体上访、群体性突发事件以及重大刑事案件的情况要直接向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汇报。四是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司法行政系统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和协会要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调动自身力量,配合大调解工作的具体措施。积极引导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调解工作,法律援助部门受理的案件,经审查有可能调解结案的,可以建议当事人通过调解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在公证过程中引发的纠纷,当事人申请调解的,也可以协商调解组织出面解决。五是加大力度,化解纠纷。能不能及时有效化解各种矛盾纠纷,是对调解能力的实际考验。建立大调解工作机制,为解决重大疑难纠纷提供了平台。人民调解员虽然缺乏行政权和司法审判权,但在知晓乡规民约,熟悉风土人情、了解当事人思想情感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在积极做好婚姻、家庭、邻里和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同时,要在主动参与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冲突等新型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中力争有所作为,不断提高调解成功率,使调解能力在化解重大疑难纠纷中得到考验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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