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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统筹确定补贴标准。对享受财政补贴的农民工培训项目,要根据培训专业(工种)的培训成本、培训期限,由协调小组确定不同类型培训的补贴标准,特别是要结合重点产业和行业制定主要工种的全市指导性补贴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予以调整,逐步实现同一地区、同一工种给予同一标准补贴的目标。 (四)统筹推荐培训教材。培训教材按照适用、易懂并具有先进性的原则,根据不同培训对象和不同用人单位的要求,有针对性地选用。按照同一工种使用同一培训教材的要求,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择优推荐一批农民工培训教材,经协调小组研究确定后,提供给“农民工定点培训单位”。 (五)统筹安排培训时限。培训时限原则上分为1个月以内、1―3个月、3个月以上三个层次,根据培训工种(项目)、技能等级和农民工实际确定。 (六)统筹管理培训资金。按照“统筹规划、集中使用、提高效益”的要求和“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司其职”的原则管理和使用农民工培训补贴资金,资金来源由原渠道安排落实,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建立完善培训资金补贴机制,探索培训资金直补企业办法,鼓励企业组织农民工开展职业培训。统一培训补贴资金拨付要求,按照培训机构(企业)申请、培训项目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复审后按核拨的程序拨付到相关培训机构(企业)。建立享受培训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基础信息数据库,严格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和内外部监管,做到培训前核定标准、培训中加强检查、培训后按实绩确定补助人数,防止多头申报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农民工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政府培训补贴。 (七)统筹监管培训效果。建立统一规范的农民工培训工作管理流程,健全培训补贴资金与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就业效果挂钩的绩效评估机制。切实加强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各类机构的监督检查,建立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三项制度,强化培训全过程监管。探索第三方监督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绩效评估情况作为下一年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的重要依据。 四、努力提高培训质量 (一)强化培训能力建设。加强农民工培训专职和兼职师资队伍建设,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各类优秀人才到基层农民工培训机构服务。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现有教育培训资源,提高培训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共建共享共用。依托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网、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网等资源,推广农民工网络培训、广播电视教育和电化教育。发挥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及时掌握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培训需求,为农民工培训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 (二)加大组织工作力度。大力宣传农民工培训政策法规,督促指导行业、企业、基层劳动保障工作站点和培训机构做好各类培训的组织工作,广泛动员农民工参加培训。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群团组织以及互联网、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发布培训项目、培训机构、教学师资、实训设备等方面的信息,为农民工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提供便利条件。鼓励用人单位与培训机构合作,大力开展委托培训、定向培训与定单培训。积极引导和规范培训机构组织生源。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组织农民工到职业培训机构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鼓励行业、企业建立农民工培训奖励基金,扶持农民工参加学习与培训。 (三)严格考核发证制度。对于培训机构承担的财政补贴培训项目,要建立统一规范的结业考核程序,加强对考核过程、考核结果和证书发放的监督检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积极支持企业开展培训考核和技能鉴定工作。对经鉴定合格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农民工,技能鉴定费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费全免,免收的费用由财政补贴80%,鉴定机构减收20%。加强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农民工的专门培训,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四)抓好统筹试点工作。在渝东南、渝东北和“一小时经济圈”地区各确定1个条件较好的区县(自治县)开展农民工培训统筹试点工作,探索建立规范统一的农民工培训制度、培训模式和培训机制,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满足农民工多样化的培训需求和企业用工需求,为推进全市农民工培训工作积累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