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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社保发[2010]40号
【颁布时间】 2010-09-16
【实施时间】 2010-09-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62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和补发相关待遇差额的通知

[接上页]
(一)已转出原用人单位需缴费基数补差的人员由社保经(代)办机构向原用人单位征缴,个人应缴部分由原用人单位按相关社会保险规定代扣代缴。
  (二)在职介、人才机构的存档人员应及时将基数差额存入相应银行卡。已转出原缴费所在职介、人才机构需要缴费基数补差的人员由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从其申报的缴费银行账户进行征缴。
  (三)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需缴费基数补差人员的数据由劳服通过优惠政策子系统传至社保经办机构后,对个人缴费部分进行统一征缴。
  (四)对于已经收缴到位的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的,2010年1至7月涉及补缴系数部分不再根据新社平进行变更调整。
  (五)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用旧基数进行工龄补缴的不再进行补基数差。
  五、各项社会保险业务调整工作,关系到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社保经(代)办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同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关于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和补发相关待遇差额的调整方案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
  
  
关于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和补发相关待遇差额的调整方案
  

  为做好涉及新社平的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和社会保险待遇核准业务的调整工作,保证广大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切身利益,特制定此调整实施方案。
  一、 涉及的社会保险征缴业务
  市中心2010年9月4-5日统一预生成全市涉及人员报表日期为10月的正常月报缴费单位、缴费卡单位的补基差明细、汇总数据(建议经(代)办机构对此类数据不做删除处理)。
  享受社保补贴人员补基差明细按照优惠政策子系统上传的数据为准。
  (一)参保单位补基差
  1. 调整范围:2010年4-6月(含6月后的需补基差的账户)按月缴费的参保单位中需进行补基差(以下简称“补基差”)的人员。
  2.操作流程:
  (1)2010年9月财务结账后,各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将统一生成补基差汇总数据转财务进行首次收款(收款方式默认为托收,可修改)。涉及补基差的参保单位提出打印补基差明细、汇总表的,社保经(代)办机构应为其打印,并加盖参保单位章,按规定存档。
  (2)对首次托收不成功的记录或调转人员的记录,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在新增模块“补09年社平差查询”中查询并勾选生成原单位2010年4-6月的补基差明细,补缴原因为“补基数差”。
  后续业务按现有基金补缴流程操作。
  (3)对于2010年4-6月欠费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足额还欠并且财务回款后,才可以在新增模块“补09年社平差查询”中查询并勾选生成补基数差明细;否则不能进行补基数差操作。
  3.经(代)办机构已接收退休待遇信息的,应先进行补基数差操作,待财务回款后,通过新增模块“补09差重打缴费情况表”进行重新清算并打印缴费情况表。
  4.经(代)办机构未接收退休待遇信息的,四险系统补基数差操作,待财务回款后,取消原预审操作,重新办理预审,打印缴费情况表。
  (二)缴费卡单位补基数差
  1. 调整范围:2010年4-6月缴费卡单位的参保人员根据个人缴费档次按新社平进行补基差操作。
  2.操作流程:
  对于在缴费卡单位下正常缴费状态的人员,同参保单位缴费基数补差中操作流程第(1)条办理流程。
  对于已经不在缴费卡单位下或非正常缴费状态的人员,同参保单位缴费基数补差中操作流程第(2)条办理流程。
  (三)补缴历年业务
  通过183号令补缴模块进行了补缴历年的参保人员,并且已经收缴到位的,1-7月涉及补缴系数部分不再根据新社平进行变更调整。
  (四)灵活、自创单位补基数差
  1. 调整范围:2010年4-6月灵活、自创单位的参保人员按新社平进行补基差操作。
  2.操作流程:劳服于2010年9月25日上传2010年4月-6月的基数补差记录,社保机构接收后,进行汇总(补缴原因为“基数补差”),并转财务。对未上传的人员通过“补09年社平差查询”模块进行查询,如需要补缴,通过勾选后汇总、转财务进行收款。
  自创、灵活补缴明细录入模块中补缴原因增加“补基数差”(该补缴原因只能用来查询,不能录入)。
  二、涉及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业务
  (一)养老保险支付业务
  1.调整范围: 2010年1-7月因上年社平工资调整的退休人员(不含补基差人员)和2010年4月至7月的帐户需要补基差的退休人员。
  2.操作流程:
  (1)对于2010年1-7月因上年社平工资调整的退休人员(不含补基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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