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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社保发[2010]40号
【颁布时间】 2010-09-16
【实施时间】 2010-09-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62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和补发相关待遇差额的通知

[接上页]
2010年1-7月因上年社平工资调整,退审系统生成社平调整记录,四险系统在“183养老金变更”模块进行接收。此项工作于2010年9月15日开始实施,调整金额进入2010年10月的支付月报。
  (2)对于2010年4月至7月的帐户需要补基差的退休人员。
  需要做4-7月补基差的退休人员,补基差后,退审系统重新审批生成变更待遇信息,四险系统在“183养老金变更”模块接收。
  4-7月退休前在职介、人才机构个人委托存档缴费及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新增退休人员,采取自愿补缴的原则,如按新的社平工资标准补缴差额部分的,可重新核准退休待遇。
  如截止2010年11月15日仍未申报补基差额部分,将在2010年12月16日为其按新社平标准调整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的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其补发差额部分于2011年1月进行支付。
  (二)工伤保险支付业务
  1.调整范围:2010年1-7月因上年社平工资调整的工伤支付人员和2010年4月至7月的帐户需要补基数差的工伤支付人员(调整月份前已终止的工伤人员相关待遇也属于本次调整范围)。
  2.操作流程:
  (1)2010年1-7月核准的工伤待遇调整方式
  通过“因上年社平工资调整工伤待遇”模块进行调整。调整项目涉及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用社平60%核准的相关待遇项目。按新社平核准待遇计算出差额并保存变更记录。
  护理费补支数据在“工伤月报外补支明细录入”模块中生成,生成计算规则同现有程序规则。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补支数据在‘工伤支付月报’模块中生成。
  对于用社平60%核准的相关待遇项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补支数据在“工伤支付月报”模块中生成;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工伤月报外补支明细录”模块中生成。
  对于调整月份前已终止的工伤人员所有项目的补支数据需在“工伤月报外补支明细录入”模块手工录入。
  此项工作于2010年9月16日开始实施,调整金额进入2010年10月支付月报。
  (2)2010年4-7月补基差的工伤职工待遇调整方式
  在“补09年社平差查询” 模块中可查询到补基数差的工伤人员,基数补差后的次月,后台调整一次性待遇,定期待遇由社保经(代)办机构重新核准。
  此项工作于2010年10月开始实施。上述人员的补支数据需在“工伤月报外补支明细录入”模块手工录入。
  (三)生育保险支付业务
  1.调整范围:因2010年4-6月社平工资调整,涉及补基差的参保职工,补基差后调整生育待遇。
  2.操作流程:
  (1)已登记人员的调整方式:
  未补缴2010年4-6月基数差已登记的人员,基数补差回款后,通过“生育信息变更”模块进行变更后补支。
  (2)未登记人员的调整方式:
  补缴2010年4-6月基差回款后未进行生育登记的人员,通过“生育信息登记”模块登记即可。
  上述两项工作于2010年11月开始实施,补支金额进入生育支付月报。
  (四)失业保险支付业务
  失业保险待遇医疗费补贴,医疗将补差金额合计放在当月报表中,区县社保通过系统,将医疗提供的数据进行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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