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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政办发[2010]134号
【颁布时间】 2010-09-14
【实施时间】 2010-09-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62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本溪市封山禁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加大森林资源管护力度,巩固“国家森林城市”、“全国绿化模范市”创建成果,加快生态环境建设步伐,构建生态本溪,按照《辽宁省封山禁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统筹规划、保护优先、以封为主、封育结合、从严管理、禁牧与圈养、恢复生态和保护农民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大力开展封山禁牧行动,营造维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经济的良好氛围,构建生态本溪。
  二、封禁范围
  从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在全市林业重点工程区、自然保护区、公益林区、特种用途林地、特定的防护林地、幼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封育期内的林地和退耕还林还草地、生态脆弱区及其封山育林区,全面实施封山禁牧,推行舍饲圈养,保护森林资源。
  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封山禁牧工作的组织领导,尽快提出封山禁牧范围(明确林地边界四至),报请县(区)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封山禁牧范围(明确林地边界四至)凡经县(区)级政府批准后,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在林地周边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或明显标志,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封山禁牧区放牧。
  三、封禁内容
  要做到“一设置三严禁”。一设置,即县(区)政府在确定的林地边界四至设置标志和必要的护栏等管护设施。三严禁,即严禁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严禁非法采伐林木、开矿毁林、采石采砂、取土、采集野生动植物、焚烧、野炊、垦荒、猎捕等违法行为;严禁移动损毁标志、标牌和界桩等封山禁牧设施及其它违反封山禁牧的行为和活动。
  四、方法步骤
  (一)宣传动员和调查摸底阶段(2010年9月1日至9月30日)
  各县(区)政府要紧急动员起来,根据本辖区封山禁牧工作实际与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实施办法。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村屯广播站、宣传车、宣传单等媒介宣传国家关于生态保护和建设的方针、政策;采取深入林区、深入村屯、深入牛羊养殖户等方式,宣传封山禁牧规定。通过宣传让广大农民了解封山禁牧的重要性,使广大牛羊养殖户认识到林地内放牧、破坏植被是违法行为。要发动群众,做到家喻户晓,树立其保护生态意识,真正把封山禁牧工作转变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为封山禁牧、大力发展舍饲圈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群众基础。
  各县(区)、乡(镇)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划定禁牧林区四至,确定封山禁牧范围;县(区)政府要落实经费,为禁牧工作提供资金保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成立禁牧工作稽查执法队;乡(镇)政府要对牛羊养殖户逐村逐户摸底排查,了解当地畜牧种群数量、规模、分布和养殖户具体承受能力、实行舍饲圈养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
  全面落实《规定》精神,在封山禁牧区域的主要进出口设立明显标志、标牌和界桩等设施,公示封山禁牧区域和有关要求。各级政府要组织林区监管员、护林员成立封山禁牧专项整治巡护小分队,对封山禁牧区域内的禁牧工作进行巡查、监管,一旦发现违规放牧行为,要及时制止、教育,对制止无效的,要报县(区)封山禁牧稽查大队或乡(镇)政府进行查处。
  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封禁措施。对无条件圈养牲畜的,要迅速采取措施处理;有条件实行圈养的,尽快规划场地,更换畜种;有条件规划能够进行封闭管理的牧坡牧沟,要划定范围、设置标志。整治工作重点是散养牛羊上山放牧的毁坏林木行为。对执意散放牛羊、破坏水土植被、造成严重损失的违规人员,要依据《森林法》和《规定》严厉惩处。通过整治行动,打击惩处一批违规人员,切实保护生态成果。同时,要大力推广舍饲圈养、人工种草和秸杆利用,改进畜牧业生产方式。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9月1日至10月31日)
  各级政府对专项整治行动要进行认真总结,县(区)要对处罚案件的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准确统计,上报市封山禁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对整个专项整治行动形成书面材料,上报领导小组。市封山禁牧工作领导小组分区、分片对各县(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奖优罚劣,同时做好迎接省检查督导组到我市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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