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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政办发[2010]134号
【颁布时间】 2010-09-14
【实施时间】 2010-09-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62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本溪市封山禁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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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分解任务。封山禁牧实行县(区)、乡(镇)、村主要领导负责制,并将封山禁牧任务层层分解落实,采取县(区)政府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村干部和护林员包养殖户的责任管理机制,签订责任书。各县(区)、乡(镇)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把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头。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提供必要的资金和物资保障,按照要求做好宣传整治工作,切实抓出成效。各县(区)每季度至少要组织一次封山禁牧工作检查,并有检查记录凭证;每季度至少要召开一次封山禁牧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封山禁牧中出现的问题;各督导组要对包片乡(镇)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督导活动,了解工作进展情况、收集工作信息。
  (二)组建管理队伍,加大管理力度。市、县(区)要成立由森林公安、林政资源部门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封山禁牧稽查大队,稽查大队人员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统一培训,承担本地封山禁牧的稽查和监督任务。稽查大队要按区域划分好巡逻稽查组,确实做到巡到位、盯得住、无死角、全时段的工作目标。森林公安机关要发挥封山禁牧稽查大队的主力军作用,严格按照《规定》查处破坏林业资源、毁坏林木和损坏封山禁牧标志等各类违法行为,有条件的地区要在重点部位和山口、路口、村口设立监控系统,充分发挥科学技防作用。同时,市、县(区)设立举报电话(市、县的举报电话为12119),随时受理举报案件。
  在封山禁牧工作中,各县(区)林业局要对本辖区内符合执法条件的乡(镇)林业站进行委托执法,最大限度地加大对违规放牧行为的打击和惩处力度。乡(镇)林业站在实施委托执法过程中要自觉接受县(区)林业局的执法监督和指导,严格按照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和自由裁量权幅度进行处罚。同时,对群众反响较大的林区,要切实加强疏导教育,做好思想疏通工作,坚决杜绝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发生,确保林业秩序稳定。
  (三)广泛宣传发动,形成舆论氛围。封山禁牧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广泛的群众性,涉及广大饲养户的切身利益。各县(区)政府及有关单位要从生态保护的大局出发,广泛宣传封山禁牧的重要意义以及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充分利用电视、报纸、传单、标语、宣传车、设置永久性标志等形式,深入乡(镇)、村屯,对禁牧工作进行专题宣传、集中宣传。
  (四)加强监督机制,严格落实责任。各地封山禁牧执法部门对违反《规定》的一切违法活动要严肃查处,对性质恶劣、影响极大的案件予以公开通报。同时,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电话、网上信箱等形式接受群众监督,防止个别乡(镇)在落实封山禁牧工作中存在“名禁牧,实收费,搞创收”,以及搞暗箱操作、人情关系、借机敛财、粗暴过激等现象。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纠风部门要对上述问题加大预防、调查、处理力度,对有上述行为的相关人员和单位,要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在封山禁牧管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附件:
  
  
本溪市封山禁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高升平 副市长
  副组长:范立新 市政府副秘书长
  林 茂 市林业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孟宪森 市畜牧兽医局局长
  成 员:谢 宏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曲再清 市公安局副局长
  闫立伟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乃涛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杨庆丰 市农委副主任
  张 健 市水务局副局长
  邓伟儒 市林业局副局长
  马 俊 本溪日报社副总编辑
  荀广才 本溪广播电视台副台长
  刘忠义 市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于兆明 市森林公安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于兆明(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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