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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豫司文[2008]144号
【颁布时间】 2008-06-12
【实施时间】 2008-06-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63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司法局:
  
  根据《司法部关于做好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司法考试工作担负着选拔法律职业人才、促进司法体制改革、推动依法治国进程等重要职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司法考试制度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做好司法考试工作的历史使命感和工作责任感。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协调和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克服麻痹思想和松懈情绪,继续保持和发扬以往司法考试工作的优良作风,加大人、财、物的投入,认真、细致地做好考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到组织严密、程序严谨、标准严格、纪律严明,确保今年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国家司法考试的意义、报名方式和各地报名时间、报名地点、报名条件、报名时须提交的材料以及网上预报名的网址和现场报名确认时间等事项,特别是要注重宣传今年我省司法考试报名工作新的变化和程序要求,在司法考试网站上公布本地区国家司法考试信息、设立网上咨询,开通咨询电话。此外,各地要在报名地醒目处张贴报名须知、司法部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报名收费文件、《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等,增加国家司法考试的社会透明度,使广大应试人员全面了解有关规定,及时、有效地进行报名。
  
  三、认真做好报名工作
  
  今年我省国家司法考试分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两个阶段,有关规定省厅已经在6月7日《大河报》公告,各地要做好宣传、指导和实际报名工作。
  
  1.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11日至25日。在此期间,所有报名人员应登录司法部网站(即中国普法网,网址:http://www.legalinfo.gov.cn)进行网上预报名。
  
  2.现场报名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报名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确定具体的现场报名时间,并向社会公布。所有经过网上预报名的人员本人须按照网上预报名时预约的现场确认时间,携带报名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省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报名确认。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持工作、学习单位开具的证明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
  
  3.未能网上预报名的,可以在现场报名期间到本人户籍或工作、学习所在地的省辖市现场报名点按照指定的时间进行现场补报。
  
  4.全省各报名点统一实行现场审核确认、现场交纳报名费、现场照片采集。采集照片采用蓝色背景布,具备条件的应请照相专业人员、使用专用灯光等设备。采集照片前,应当多次调试光源,合理搭配明暗,人像大小适中,成像标准规范,确保照片清晰度高、可辨性强。采集照片时,要求报名人员着装相对规范。对着装过于休闲的,请其自行更换。报名点可准备男、女上衣各一件备用。现场打印发放准考证主证(省厅统一下发准考证防伪纸)的同时,要告知报名人员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从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副证等。现场报名时报名人员不再提交照片。
  
  5.各省辖市只在市区设一个报名点,报名点应悬挂醒目的《××市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点》标识。根据报名人员多少情况至少配备两台专用电脑,分别用于预报名人员的现场确认和现场补报,同时应配备相应的互联网络、ups电源和其他预防停电的设备,确保报名工作顺利进行。
  
  6.各地在报名条件、报名条件的具体掌握、报名方式和时间等方面要严格按照《司法部关于做好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和本通知要求执行,特别是对“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复印件(户口簿应是打印的,有正规编号);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的要求,报名工作人员在报名工作中应严格按照规定掌握,严禁擅自对报名条件给予变通和解释,对于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不得办理报名手续。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7.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允许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考。“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经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全日制大学和独立设置的学院在校本科学生、2009年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参加考试合格的,应在2009年7月31日前,持考试合格成绩通知书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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