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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八条 经营者促销期满后的义务 促销期满后,经营者应及时撤去与促销有关的文字、图片等内容;以降价、折价方式促销的,应恢复按正常价格销售。 第九条 经营者加强内部价格管理义务 经营者开展商业零售促销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档案,如实、准确、完整记录促销活动前、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资料,妥善保存并依法接受价格监督检查。 第十条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 经营者开展商业零售促销活动时,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经营者有本条第一款行为,不论该行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第十一条 禁止价格串通行为 经营者开展商业零售促销活动时,不得相互串通,商定价格促销活动内容,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商业零售相关行业协会不得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商定价格促销活动内容。 第十二条 禁止低价倾销行为 经营者开展商业零售促销活动时,不得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禁止捏造、散布涨价信息行为 经营者开展商业零售促销活动时,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 第十四条 咨询和投诉 经营者或消费者遇到商业零售促销中的价格问题时,可以拨打“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进行咨询。 消费者或者经营者发现在商业零售促销活动中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拨打“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五条 法律责任 经营者在商业零售促销活动中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指南的解释 本指南由省物价局进行解释。 附: 商业零售促销中常见的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内容与实际不符。经营者在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如某眼镜公司在标价签上将产地为“东莞”的jojo牌眼镜的标示为“美国”等。 二、低价招徕高价结算。经营者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如某超市在销售北极甜虾和旺达烤鱼片时,标价分别为24元/公斤和12.90元/袋,但实际结算时却分别为32元/公斤和17.50元/袋等。 三、误导性标价。经营者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常见的如“零利润”;“最后一件(套)”;“最后一天”等;典型的如“全场5折”,而实际只有一种或者少数几种商品为5折,其他商品折扣为5折以上,甚至有的没有折扣。 四、价格表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经营者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如某电器销售公司,承诺某一品牌电视机全市最低,价高可以退还价差,而实际该品牌电视机在该地为其独家销售,所称的市场最低价无从比较。 五、标示折扣与实际不符。经营者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如某商店公告牌标示某品牌服装全场8.5折,但该品牌一貂领大衣,原价为1998元,打8.5折销售价应当为1689.3元,而实际销售价格为1798元;一宽松半大衣原价为1080元,打8.5折销售价应当为 918元,而实际销售价格为1030元。 六、馈赠物品表示不清。经营者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价格(或价值)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如某家电卖场标示三星冰箱系列,单件商品满20000元或20000元以上,赠32"液晶;单件商品满10000元至20000元,赠22"液晶;三星套餐,满18888元,赠手机;但都未标示馈赠品的品名、数量。又如某公司广告称:购松下42寸(42pa50c)等离子17480元/台,送松下电饭煲一台+500元送松下sc-ht603家庭影院七件套价值3980元,而松下sc-ht603家庭影院七件套实际售价为2620元-3800元/套,与广告所称赠品价值不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