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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浙价检[2010]305号
【颁布时间】 2010-09-13
【实施时间】 2010-09-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63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商业零售促销价格行为指南》的通知

[接上页]
七、价格附加条件不明示。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如某通讯产品经销商在销售cdma手机时,广告称“购买手机送话费900元”,但实际只送了200元的话费,其余700元需购机者存入等值金额话费现金才能激活使用,而这个附加条件在广告及经营场所均无明示。
  八、赠券不标示使用的附加条件。经营者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有价赠券在使用上有附加条件,但没有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确标示。如有的商家在实际使用赠券时,限定购买一件商品只能使用一定额度的赠券,超过部分必须使用现金,但事先没有标明。
  九、虚构原价。“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虚构原价的情形主要有:1、经营者所标示原价不是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2、经营者所标示原价不是在本交易场所的交易价格,为其他交易场所的成交价格;3、经营者所标示原价为供货商提供的报价或指导零售价等; 4、经营者所标示原价为经营者自定的销售价格;5、经营者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降价前交易票据。
  十、虚构降价原因。经营者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如有的商店门口长期挂着“本店拆迁(转让)大甩卖”、“最后一天清仓大减价”等牌子销售商品。
  十一、虚假优惠折价。经营者标示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优惠折价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某商场在开展“折扣11天” 促销活动中,某品牌鞋专柜“blr84、blx80、blg04、bmh73”四个型号的鞋子,活动期间标示价格分别为每双1080元、1080元、498元和998元,这四款鞋子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有交易票据的最低成交价格分别为每双764元、656元、274元和549元。
  十二、谎称将要提价。某家电卖场开展促销活动,于2010年5月14日始,通过报纸及宣传单页发布公告,公告内容为:“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印发《通知》,6月1日起,国家高效节能空调补贴将由每台补贴300元到850元的标准下调到每台补贴150元-250元 。预计自6月1日起空调将涨价300元至600元不等。”但实际该店6月1日后空调销售价格未上涨。
  十三、不履行价格承诺。“价格承诺”是指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做出的具体确定的承诺。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构成价格欺诈行为。如某百货公司在商场海报上刊登:“开展手机大展销活动,随机赠送价值88元礼品一份,赠品以卖场实物为准。”一顾客购买了摩托罗拉v8088手机一只,公司以礼品已送完为由,只赠送了一根市价不足20元的三星手机挂绳。
  十四、虚假“特价”。特价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经营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某商场销售的一款服装,标示特价580元/件,经查在开展特价活动前一天实际成交价格为500元。
  十五、虚假“促销”。在开展送现金、返券、馈赠、积分等经营活动中,经营者标示的价格高于本次经营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某商场开展满400减180元现金,满300送100元券”促销活动中,某品牌服装专柜型号为“c609”女装标示价格为每件2420元,该款服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有交易票据的最低成交价格为每件13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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