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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鄂尔多斯市政府
【发文字号】 鄂府办发[2008]30号
【颁布时间】 2008-06-10
【实施时间】 2008-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64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信息公开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信息公开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
  
  

  
  
鄂尔多斯市信息公开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主权利,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在其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 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是公开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个人和组织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监察部门依照各自职能监督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公开权利人行使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或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非法阻挠或限制公开义务人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以及公开权利人行使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八条 公开义务人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费,但法律、法规或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九条 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市政府规章、各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2.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3.城乡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及其实施情况。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2.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3.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4.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情况;
  
  5.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2.公用事业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投资和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3.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4.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减免政策的执行情况;
  
  5.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及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1.政府领导成员的分工情况和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成员分工、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2.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行政执法方面
  
  1.行政许可和行政登记项目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及所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2.行政征收项目的依据、对象和标准;
  
  3.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及标准;
  
  4.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及程序。
  
  (六)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条 公开权利人有权向公开义务人申请公开未在第九条中列明的其他政府信息。除非该信息属于法律、法规或本规定禁止公开的内容,公开义务人应当按照申请向公开权利人公开。
  
  公开权利人有权要求公开义务人向其公开所掌握的有关自己的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发现该信息的内容有错误或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公开义务人予以更正。
  
  第十一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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