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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中科园发[2010]32号
【颁布时间】 2010-09-02
【实施时间】 2010-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64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促进示范区企业利用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发展,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设立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为加强对该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和《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预〔2006〕176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用于资助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和对主办券商的支持。
  第三条 中关村管委会委托北京中关村科技创业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金集团)作为本办法的实施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宣传培训、企业改制辅导、受理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申请等工作。
  第四条 示范区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资助:
  (一)凡申请成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改制上市重点培育计划的企业,已由专业机构辅导下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已进入代办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
  (三)示范区企业与具有境内证券市场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署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协议,且其相关申请已被境内有关主管部门受理。
  (四)示范区企业境外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成功。
  第五条 主办券商推荐的示范区企业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挂牌报价文件备案确认函》后,主办券商可以申请资助。
  
  
第二章 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申请改制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成员;
  (三)由服务机构组织进行改制辅导;
  (四)与证券公司签订改制顾问协议;
  (五)已从工商部门取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第七条 申请进入代办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成员;
  (三)企业与具有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订辅导协议,以及与其他中介机构签定相应服务协议;
  (四)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代办转让系统的备案文件。
  第八条 申请上市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成员;
  (三)企业及与之相应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已与具有境内外证券市场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订辅导协议、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
  (四)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的相关申请已被有关主管部门受理。
  第九条 申请代办资助的主办券商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成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改制上市工作合作券商;
  (二)与示范区企业签订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且推荐的示范区企业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同意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备案文件。
  第十条 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资助金额应依据下列标准:
  (一)企业改制资助:每家企业支持30万元。
  (二)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资助:每家企业支持60万元。
  (三)境内上市资助: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并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后,每家企业支持100万元。
  (四)境外上市资助: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成功后,每家企业支持100万元。
  (五)券商资助:主办券商推荐的示范区企业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挂牌报价文件备案确认函》后,每家券商支持20万元。
  第十一条 每家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资助。每家企业每项资助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二条 进行企业改制、在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及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以及申请资助的主办券商,应当在有关工作完成的半年内向中科金集团提出资助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进行企业改制、在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及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一年内申报示范区其他公共政策支持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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