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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中科园发[2010]32号
【颁布时间】 2010-09-02
【实施时间】 2010-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64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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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改制上市重点培育计划企业的申请程序
第十四条 凡是有改制或上市(含代办报价转让系统)意向的示范区企业,可从www.zgcfg.com上下载相关文件,并填写《改制上市重点培育企业登记表》一式两份,向中科金集团提出报名申请。
  第十五条 中科金集团定期将企业报名登记情况汇总后报送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第四章 资助资金的申请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改制上市资助的企业应填写相关资助申请表。企业可从www.zgc.gov.cn及www.zgcfg.com上下载相关申请表格。
  第十七条 申请改制资助的企业应向中科金集团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改制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四)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成员证明文件;
  (五)与证券公司签订的改制顾问协议复印件。
  以上所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八条 申请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资助的企业应向中科金集团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成员证明文件;
  (四)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的备案文件。
  以上所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九条 申请上市资助的企业应向中科金集团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上市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四)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成员证明文件;
  (五)示范区企业、示范区企业相应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与证券公司签订的有关协议复印件;
  (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已受理或批准企业有关发行和上市申请的通知书、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
  以上所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二十条 中关村管委会依据加盖主办券商公章的《主办券商完成示范区企业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工作资助资金申请表》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挂牌报价文件备案确认函》,向主办券商提供资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中科金集团审核企业上报的有关文件材料,如无异议则出具审核意见,报送中关村管委会。中关村管委会审核通过并公示后,办理相关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享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企业和主办券商,应及时向中关村管委会报告有关企业改制上市进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中科金集团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受理、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中关村管委会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申请改制上市资助的企业和主办券商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中关村管委会和中科金集团将追回有关资金,并取消其培育和合作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9〕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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