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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10]43号
【颁布时间】 2010-09-03
【实施时间】 2010-09-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64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支持“厂中厂”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发改委《关于支持“厂中厂”发展的政策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日
  

  
  
关于支持“厂中厂”发展的政策意见
  (省发改委)
  

  为提高现有工业企业存量资产集约利用水平,延伸产业链条,推进产业集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根据我省工业企业尤其是老工业企业土地、厂房相对宽裕,厂区内道路、水电、通信、供热、供气等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特点,鼓励现有工业企业以企招商,提高土地、厂房和配套设施的集约利用水平。
  二、“厂中厂”是指现有工业骨干企业(以下简称主机企业)利用本企业存量土地、闲置厂房和配套设施等资源,吸引与企业主体产业相关的上下游企业(以下简称配套企业)在现有厂区内投资建设,进行零部件配套加工、延伸产品加工或提供生产性服务。
  通过存量挖潜、增量引进,推进主机企业规模化、集约化,配套企业专业化、社会化,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三、“厂中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配套企业应是新引进并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
  (二)配套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三)主机企业、配套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已经过审计;
  (四)主机企业、配套企业经有关部门核定有增量资本。
  四、扶持“厂中厂”发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重点扶持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优化升级,“两高一资”行业不予扶持。
  五、对属于“厂中厂”主机企业利用厂区外其他破产企业等闲置工业土地引进的配套企业,同样享受“厂中厂”优惠政策。
  六、“厂中厂”主机企业、配套企业,享受国家增值税抵扣、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技术转让所得税减免、促进集约节约用地,以及开展污水、垃圾处理和废渣、废气再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
  七、省产业结构调整专项、高新技术产业、大项目前期费、新型工业化、中小企业发展、外贸发展、环境保护等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厂中厂”主机企业、配套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扩大出口和清洁生产等项目建设。对符合国家支持方向的项目,予以优先安排争取国家资金。
  八、对从省辖区外引进配套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合计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且建成投产的,省级财政按照引进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给予“厂中厂”主机企业一次性奖励。
  九、对“厂中厂”主机企业利用闲置土地、厂房和设备出租收益所缴纳的营业税,可由当地政府参照主机企业营业税增加额,对主机企业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解决主机企业职工安置、离退休人员费用和辅业改制等遗留问题。省级财政视地方实际奖励情况,对各市(地)财政部门(哈尔滨市除外)给予适当奖励。
  十、“厂中厂”配套企业租赁主机企业厂房,当地政府可视财力状况和企业规模及贡献率,对租赁厂房实际费用予以适当补贴。
  十一、从省内其他市县引进,且在主机企业所在地注册登记的“厂中厂”配套企业,其实现的税收可在配套企业原所在市县和主机企业所在市县进行分成。由省级财政依据双方签署的协议和配套企业税收实际入库数进行结算。
  十二、“厂中厂”主机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十三、对符合信贷担保条件的“厂中厂”主机企业、配套企业,生产资金出现困难,申请银行贷款可由当地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省政策性担保机构实施再担保。对省政策性担保机构再担保贷款的配套企业,省级财政按照再担保贷款额和当期基准利率给予1年期贴息支持。
  十四、以出让、租赁、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给配套企业的“厂中厂”主机企业,可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他项权利登记,配套企业取得土地他项权利。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厂中厂”主机企业,可以对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出让金按评估确认地价的75%交纳;主机企业也可办理划拨土地补办租赁手续,补办租赁的租金标准按补办出让的出让金标准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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