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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10]43号
【颁布时间】 2010-09-03
【实施时间】 2010-09-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64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支持“厂中厂”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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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厂中厂”主机企业、配套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企业缴纳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十六、根据我省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厂中厂”主机企业、配套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超过50人,给予50万元担保贷款;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超过100人,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担保贷款。“厂中厂”配套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提供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担保贷款。
  十七、“厂中厂”主机企业、配套企业所需技能人员,可在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人员,给予培训补贴。
  十八、“厂中厂”主机企业、配套企业,新建、扩建项目的行政审批,除规划、土地、环保、项目备案(或核准)及涉及人身安全等审批项目外,其他审批项目予以取消。
  十九、“厂中厂”主机企业、配套企业,除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不得征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价格调节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实行企业自愿原则,按最低收费标准执行;产品需要价格评估、认证的,免收价格评估、认证费。
  二十、涉及政府采购的“厂中厂”主机企业、配套企业产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自主创新、节能环保、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各地应优先采购。
  二十一、鼓励建立和完善公共服务平台,为“厂中厂”主机企业、配套企业提供技术支持、产品检测、市场信息、管理诊断等综合性服务。
  二十二、鼓励“厂中厂”主机企业、配套企业组建企业协会,协调会员企业关系,协商解决企业间争议,制定配套市场规则,实现企业自律,有序竞争,和谐发展。
  二十三、充分发挥省、市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作用,为“厂中厂”主机企业、配套企业提供行业信息、发展研究、咨询论证、沟通协调等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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