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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九月七日 泰安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我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审慎经营和审慎监管的理念,坚持规范整顿与促进发展相结合、改革创新与促进发展相结合、政策上宽严适度与管理上分工协作相结合,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大力培育充满生机活力、可持续审慎经营的市场主体,加快建立健全权责分明、监管有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依法维护融资性担保行业市场秩序,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二)目标要求。通过规范整顿,初步建立运行规范、监管有效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体系,探索建立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行为,健全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融资性担保体系。确保国家、省、市关于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和行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得到全面落实,增强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实力和竞争力。 二、规范整顿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整顿范围。《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台前,全市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实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外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主要内容。一是市场准入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是否达到《暂行办法》规定的要求,是否有虚假出资和抽逃资金行为,公司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二是业务范围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是否实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是否有偏离主业现象及从事非法借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担保资金运用是否隐藏重大风险。三是经营行为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是否规范操作,准备金提取、风险集中度和投资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是否有不正当竞争和暴力追债等行为。四是高管和从业人员队伍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是否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从业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从2010年9月开始,至2011年3月31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9月1日-9月15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政府、泰安高新区管委具体组织对在本地工商部门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调查摸底工作,在市工商局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调查摸底工作由市金融办具体负责。重点摸清融资性担保公司数量、业务开展、风险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制定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的总体方案及针对单个机构的具体方案,于9月15日前报市金融办。 (二)整顿规范阶段(9月16日-9月30日)。市金融办、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分类,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保留、重组、解散、撤销、破产等方式进行处置。注册资本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进行重组改造,扩充其资本实力;注册资本不实、违法违规经营、拨备缺口大、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薄弱、审慎性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要限期整改;对于严重偏离主业,尤其以融资担保名义从事高风险投资且风险隐患特别突出的,要坚决实施市场退出;对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非法集资、高息借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坚决查处,并做好核实资本和财务状况工作,依法保护债权人权益;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关机构,要依法予以取缔或责令改正。各融资性担保公司也要对照《暂行办法》的有关标准和要求积极进行自查自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