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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财文[2010]1800号
【颁布时间】 2010-09-06
【实施时间】 2010-09-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65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09]32号)精神,做好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保障工作,强化责任,明确要求,规范校舍安全工程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北京市公办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加固改造项目经费。
  新建、翻建、改扩建校舍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使用专项资金的校舍安全工程项目进行监管,制定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年度计划,建立项目储备库。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并审核年度实施计划和经费需求。汇总编制校舍安全工程项目预算、年度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并向成员单位定期通报。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专项资金稽查和审计。会同审计部门加强对工程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并落实专项资金,审核批复校安办申报预算。对项目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考评情况进行检查,并作为安排项目单位以后年度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项目单位负责按预算批复内容和计划使用经费,严格各项支出,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专项资金安排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市、区(县)两级政府统筹,区(县)政府负责,市与区(县)政府分项目按标准分担的经费投入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开支范围为校舍安全加固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相关费用,包括:设计费、监理费、检测费、招投标费用及其他与工程相关的费用。
  校舍抗震排查鉴定发生的经费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地区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教建[2008]7号)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市与区(县)政府根据职责,统筹制定专项资金规划,通过调整投入结构,盘活存量,调整增量等方式,优先落实年度重点改造计划项目预算。
  第七条 市政府发挥统筹和引导作用,根据区(县)政府审核申报的年度校舍安全工程重点改造计划,对多层房屋整体加固项目按照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助,不足部分由区(县)政府安排解决。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区(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安办”)根据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鉴定报告,提出区域内规划重点,建立完善的项目储备库。
  第九条 专项资金根据投入职责由市、区(县)校安办审核,市、区县财政部门审核下达。专项资金的使用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经费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执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十条 校舍安全工程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使用的安全与高效。工程各环节严禁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偿还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内容执行。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项目预算的,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根据资金来源,分别由市、区(县)校安办审核后报市、区(县)财政部门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审批后方可调整使用。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结余资金根据资金来源分别执行市、区(县)财政部门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项目实行工程预决算制度。符合政府采购规定要求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实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与现有校舍维修改造、中小学办学条件达标、初中校建设、小学规范化建设、建筑节能改造等工程资金有机结合,统筹安排,避免重复投入造成资金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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