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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2008年赴港人员培训学员选调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知识产权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落实省政府关于苏港人才培训工作,促进知识产权工作发展,根据《关于下达2008年“赴港培训计划”和学员选调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人通[2008]56号),由我局申报,经省人事厅批准的“知识产权保护培训班”将在香港生产力促进局举办。为组织、落实好此次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员选调 根据省知识产权局下达的计划,由各单位按照“2008年赴港知识产权保护培训名额分配表”(附件1),在本行业、本系统和本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学员选调工作。参训学员的基本条件: 1、政治表现好,积极进取,无违纪违规情况; 2、在知识产权领域或专业岗位工作满3年以上; 3、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二、培训时间、地点及内容 (一)培训时间、地点 2008年7月22日-28日 香港生产力促进局 (二)培训内容 1、电子商贸与信息科技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 2、香港知识产权及专利情况、专利申请资助计划、“创新知识企业”推动计划; 3、知识产权条例及案例分析; 4、内地及香港企业侵权或被侵权案例分享及启示; 5、知识产权在商贸管理中的运用与保护(案例)。 三、培训费用 学员赴港培训费用由省财政支付,学员在港食宿、交通及往返机票等费用按照省人通[2008]56号文件规定,由派员单位支付,标准为7000元人民币/每人。 四、有关要求 1、各单位需填写“参训人员推荐表”(附件2),并于2008年4月20日前报省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处。 2、应由派员单位支付的费用(7000元人民币/每人)请于2008年5月30日前汇至省人事厅(户名:江苏省人事厅,账号:077414291023772,开户行:浦发银行鼓楼支行)。以电汇方式付款的,务必在备注栏注明参训学员姓名和所参加培训班名称;报到时携带汇款单复印件领取正式发票。 3、赴港手续及相关材料的准备,请参训学员阅读“2008年赴港知识产权保护培训相关事项说明”(附件3),并按要求如期办理。 附件:1.2008年赴港知识产权保护培训名额分配表 2.参训人员推荐表 3.2008年赴港知识产权保护培训相关事项说明 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1: 2008年赴港知识产权保护培训名额分配表 省知识产权联席会议部分成员单位: 省科技厅1名 省教育厅1名 省文化厅1名 省农林厅1名 省公安厅1名 省信息产业厅1名 省外经贸厅 1名 省司法厅1名 省版权局1名 省药监局1名 省高级人民法院 1名 南京海关1名 有关单位: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1名 省辖市知识产权局: 南京市 2名 无锡市 2名 徐州市 1名 常州市 2名 苏州市 2名 南通市 1名 连云港市1名 淮安市 1名 盐城市 1名 扬州市 1名 镇江市 1名 泰州市 1名 宿迁市 1名 省知识产权局5名 合计:35名 附件2. 参训人员推荐表 培训班名称:知识产权保护培训班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附件3. 2008年赴港知识产权保护培训相关事项说明 一、关于学员选调工作 学员选调由各单位按照选调条件和“2008年赴港知识产权保护培训名额分配表”(附件1),在本系统范围内进行。 二、关于赴港手续的办理 1、各有关单位于2008年4月20日前将选调的“参训人员推荐表”报省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处。经汇总后报人事厅,等待出访任务批件下达。 2、接到任务批件后发放到各学员选调单位,学员选调单位凭任务批件办理出访人员政审,并到所属省辖市外办开具介绍信(省属单位不需要)。 3、学员将下列材料提交省知识产权局: (1)参训学员政审批件(原件)1份; (2)所属省辖市外办介绍信(原件,省属单位不需要)1份; (3)参训学员近期免冠素底(背景必须是白色)小二寸彩色照片4张(以圆珠笔在照片背面写上姓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