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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4-03
【实施时间】 2008-04-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68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保险统计工作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

  

  为加强保险统计监管工作,系统地评价保险公司统计工作质量,根据《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要求,我局在总结近年保险统计监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各公司意见,制定了《保险公司保险统计工作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和保险公司保险统计工作质量评分表。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1.《保险公司保险统计工作质量评价办法》(试行)

  2.保险公司保险统计工作质量评分表

  

  
二○○八年四月三日

  


  附件1:

  
保险公司保险统计工作质量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保险统计监管,系统评价保险公司统计工作质量,为实行分类监管提供依据,根据《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保险省级分公司及以下机构。

  

  本办法主要考核保险公司年度保险统计工作履行监管规定情况、相关内控制度完善与执行等工作情况。

  

第二章 评价内容


  

  

  根据保险统计监管工作职责,对保险公司统计工作分别从组织管理、非现场监管、现场监管、临时性统计信息资料报送工作四个方面进行评价,为鼓励保险公司在加强保险统计基础建设的同时有所创新,专门设置了加分项目。

  

  


  一、保险公司统计工作组织管理评价

  

  (一)健全组织结构。省级分公司按照保险监管要求指定了保险统计负责人、统计联系部门、联系人,设立了专门的保险统计工作岗位,保险统计岗位人员发生变更时,能在规定时间内报告。

  

  (二)建立相关制度。明确保险统计工作部门、岗位、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形成文件予以传达,使员工能清晰了解其岗位职责、明确工作标准。

  

  (三)配备人员保障。配备具有相应知识、经验和技能的人员,确保其有效履行岗位职责。

  

  (四)信息系统支持。保险公司的统计信息系统能够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可用性。网络连接完好,业务应用系统逻辑严密,数据库管理安全,系统内外信息传递通畅,统计数据来源真实可靠。

  

  


  二、非现场监管评价

  

  (一)法规掌握。保险公司统计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了解相关法规,掌握《保险法》、《统计法》、《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熟悉保险统计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报告质量。

  

  1、保险公司月度主要监管指标异动报告报送及时,行文规范,内容涵盖当期所有异动指标,分析原因真实合理。

  

  2、保险公司季度分析报告报送及时,行文规范。季度报告结构完整,能够真实反映公司业务财务运行情况,对公司和市场出现的热点问题具有敏感性。

  

  3、保险公司年度分析报告(第四季度报告)能够概括公司经营的特点,对市场的宏观把握准确,原因分析观点新颖,逻辑性强。

  

  (三)数据披露管理。严格遵守国家信息保密制度,加强统计信息的保密管理,规范信息对外统一发布。

  

  


  三、现场监管评价

  

  (一)配合程度。

  

  1、被检查机构对现场检查事项进行必要的自查,自查报告基本概括检查事项包括的主要方面。

  

  2、能够提供必要的现场检查工作条件,与现场检查相关的工作人员没有无故缺席,现场检查资料准备完整及时。

  

  (二)工作落实程度。

  

  1、被检查机构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健全,与上下级机构统计信息工作联系机制建立,信息沟通渠道通畅。

  

  2、被检查机构主要负责人熟悉保险统计相关法规,重视保险统计信息工作,执行和落实有关工作措施得力。

  

  3、统计岗位工作人员对公司业务经营和市场情况基本了解,熟悉本岗位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具备一定市场分析能力。

  

  4、数据真实性。在统计现场检查中没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四、临时性统计信息工作评价

  

  (一)对保监局临时布置的统计数据查询工作沟通主动,响应及时。

  

  (二)临时报送的数据质量较高。

  

  (三)能够对保监局临时查询的数据形成信息搜集汇总工作机制,形成良好互动。

  

  


  五、加分因素

  

  (一)保险公司内部统计工作得到外部相关监管部门评优评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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