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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沈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
【颁布时间】 2010-08-30
【实施时间】 2010-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70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沈阳市节约能源条例(2010修订)


  《沈阳市节约能源条例》由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0年6月12日修订,已经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7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8月30日
  

  
  
沈阳市节约能源条例
  (2005年4月22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2010年6月12日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管理、开发、利用、经营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市节能监察中心是本市节能监察机构,负责节能日常监察工作,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节能工作应当遵循宏观调控,依法管理,市场导向,技术进步,降耗增效,政策激励和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浪费能源的行为。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对节能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市节能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第八条 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市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年度节能计划,确定年度节能目标和节能措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年度节能计划,确定年度节能目标和节能措施,报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确定节能考核指标体系。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内容。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用能单位的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奖惩依据。
  第十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节能信息服务平台,完善能源统计、节能政策、节能标准等专业基础数据库,定期发布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为社会提供节能指导和服务。
  第十一条 节能服务机构应当公正、客观地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
  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行业节能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示范工程和节能监测、宣传、培训、奖励等工作。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年综合消费能源总量3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统计部门应当会同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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