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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加强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婚前医学检查和产前优生健康检查及孕期、产后保健服务;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和监察,有效控制残疾发生。加强对出生缺陷与残疾的监测和对7周岁以下残疾儿童的监测;对0-7岁残疾儿童实行抢救性康复,逐步提高康复救助标准。在定点机构康复的残疾儿童达不到入学条件的,救助年龄可放宽到9周岁。 (三)建立完善的托养服务机制,确保残疾人享有身心关爱 1、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托养照料。建立以机构托养为主、社区日间托管和居家照料服务为补充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会捐助等方式,实施多元化的托养服务支持,适时提高托养补贴标准。逐步拓宽托养覆盖面,将托养服务政策由低保家庭残疾人向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延伸。 2、推动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化。开展托养服务规范化建设达标活动和“阳光家园”示范创建活动,对规范达标的托养机构给予社会福利机构应有的水、电、气等优惠待遇;对示范机构给予表彰奖励。残疾人托养机构中的医疗卫生室(站、所)取得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医疗定点资格的,在该托养机构中入托的参保残疾人纳入社区医疗保险管理,享受社区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四)建立完善的教育就业制度,确保残疾人享有公平发展机会 1、进一步发展残疾人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开办0-3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机构,满足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采取多种形式使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以及儿童福利机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享受到义务教育。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保证适龄视力、听力、智力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基本达到普通儿童少年入学率水平。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保障各类特教学校和康复教育机构的教师待遇不低于普通学校教师,并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晋级评优以及继续教育培训等方面予以倾斜。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高一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按照每人最高1000元标准据实给予奖励。 2、积极实施“扶残助学工程”。自2011年起,提高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教育救助标准。在外地中等专业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青岛籍低保家庭残疾学生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每人每年给予2000元生活补助。考入全日制高等院校的青岛籍低保家庭残疾学生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助(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助学补助的学生,高于补助标准的不再补助,低于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标准)。对考入全日制高等院校的青岛籍残疾学生,按照大专生每人3000元、本科生每人4000元、研究生每人6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参加全国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广播电视大学考试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青岛籍残疾学生,按照大专2000元、本科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同等学历只奖励一次。 3、加大促进残疾人就业扶持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制定出台我市的实施细则,建立残疾人就业行政执法机制。探讨制定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的产品专产专营、政府优先采购制度。鼓励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就业,新签订1年或3年以上劳动合同,每人每年按照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额20%或30%的标准分别给予岗位补助。鼓励用人单位为残疾大学生提供毕业实习和就业岗位,在实习期内,每安排一名残疾人实习生,按照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额50%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对安排残疾大学生就业一年以上的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按照每名残疾人大学生应缴社会保险费的50%予以补贴。鼓励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现有优惠政策基础上,每超比例安排一名残疾人再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助。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4、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强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公共服务职能,将其在编人员和工作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其人员、场所和设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场所要设立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的专门窗口和服务项目,将残疾人就业信息纳入全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实施资源共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