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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梧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梧政发[2008]21号
【颁布时间】 2008-03-26
【实施时间】 2008-03-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76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梧政发[2008]21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法律援助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社会文明的象征和司法公正的标志。近几年来,在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得到有效落实,组织体系日趋健全。至2007年底,全市已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法律援助工作站54个,占应建数的73%,在各社会团体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23个,法律援助社会网络初步形成。但是,我市的法律援助工作仍然处在发展阶段,存在诸如法律援助经费不足、机构建设不规范、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不便等问题。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梧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等法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法律援助工作,构建一套体系健全、管理规范、制度完善、运转灵活的工作体制和工作机制,打造一个基础设施齐全、功能配套完备、便民利民的工作平台,实现贫弱群体的公平、公正的法律诉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承担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权利应当履行的宪法义务。建立和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政府一项民心工作。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社会贫弱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担负起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责任,努力将这项民心工程建设好、实施好。

  
  (二)切实承担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促进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开展。各级政府要将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合理确定法律援助经费基数,满足法律援助机构接待咨询、案件办理、宣传培训和办公设施等方面必须的工作经费,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法律援助经费,确保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发放及其相关经费的开支。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严格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使用效率,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三)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的协调机制,进一步增强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保障能力。承担法律援助责任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明确具体责任单位办理法律援助相关事项,完善工作衔接措施,支持和配合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各级国土、房产、劳动保障、卫生、工商、档案等有关部门和金融、仲裁、鉴定机构等单位,要按照国家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等九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4〕127号),为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便利,减免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相关的档案资料查询费、咨询服务费、调阅档案(资料)保护费、证明费、司法鉴定费等费用,切实降低法律援助办案成本。

  
  (四)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法律援助是国家义务和政府职责,宣传法律援助对促进司法公正、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沟通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司法行政部门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作,积极开展“送法下乡”、“法律进社区”、“法律进校园”等形式多样的宣传、咨询活动,广泛宣传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机构要与新闻媒体通畅信息渠道,就法律援助工作和法律援助制度等进行多角度、多层面、全方位的宣传报道,扩大法律援助的影响。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法律援助工作站及社区、村委会联络站要从具体事例入手,广泛深入宣传法律援助条例,提高全社会对法律援助的认识。

  
  


  
  二、进一步加快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网络

  
  (一)市、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要按规范化建设的要求配足工作人员。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等组织的联系与协调,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分支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社团法律援助工作站,逐步建立社区、村委会法律援助联络站,努力构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社区)四级法律援助体系,确保法律援助工作协调平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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