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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国税办[2008]223号
【颁布时间】 2008-03-25
【实施时间】 2008-03-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77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业务岗责体系及操作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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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将综合业务科原金税工程管理岗、企业发行岗撤销,其业务统一归并至流转税管理岗;将征管数据管理岗职责分别拆分至运行维护管理岗和数据分析岗,以提高数据监控应用质量。

  (六)撤销原发票综合管理岗和税收票证管理岗,将发票综合管理岗的发票计划、调拨、运输、保管、核销等管理职能和税收票证管理岗税收票证管理职能归并到票证管理岗。

  (七)撤销原计划征收科税务登记管理岗、行政许可文书受理岗、非行政许可文书受理岗、异常情况处理岗和复核岗,将税务登记管理岗、行政许可文书受理岗、非行政许可文书受理岗(部分职责)的职责归并至综合服务岗;将非行政许可文书受理岗(部分职责)、异常情况处理岗职责归并至综合审核岗;将复核岗的职责归并至科长岗。增设了税务行政处罚岗,负责处理前台发现的各类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八)撤销原普通发票代开岗、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岗、发票发售岗、发票缴销岗,将普通发票代开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业务合并至发票代开岗;将发票的发售、缴销业务及发票领购申请受理、发票发售、缴销等业务归并至发票管理岗。

  (九)撤销原户籍管理岗、发票管理岗、评估监控岗,其职责统一归并至税源管理岗。

  


  三、征管业务及流程调整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文件规定,取消了涉及国家税务总局24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4项行政许可,分别为:发票领购资格审核,拆本使用发票审批,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审批,建立收支粘贴薄、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对以上涉及取消的行政审批业务取消行政审批,改变为行政确认。具体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文件规定,清理、减少了纳税人报送资料。

  (三)修改了各类税收完税证明开具的规定,取消了《销货退回折扣(折让)证明单》业务,明确了各种售付汇证明、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申请、其他税收证明开具的受理由计划征收科综合审核岗受理,转综合业务科相关岗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由综合服务岗直接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由综合审核岗直接开具。

  (四)认真落实“两个减负”,一方面,将纳税人发起的各类涉税业务统一归并到办税服务厅,并按照总局相关规定减并要求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使各项业务由“外流转”向税务机关“内流转”转变。单个岗位能够当场直接办结的事项,由该岗位负责直接受理、当场办结,形成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单点接触,实行“一站式”服务。不能当场办结的工作事项,由前台综合服务岗受理纳税人的文书申请,核对申请资料的种类和数量是否符合规定,负责向相关的岗位传递资料。相关岗位审批完结后,综合服务岗负责向纳税人发放审批资料和证件。避免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多头跑、多次跑,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另一方面,简化涉税申请审批流程,由综合业务科统筹向税源管理部门下达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计划,避免税收管理员重复下户,减少信息传递过程,提高税源管理的工作效率,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的负担。

  


  四、需要基层国税机关制定具体业务操作规范的事项

  由于全疆经济发展水平、税收征管业务工作量差异较大,对部分业务的受理、流转、审批,在全疆范围内统一要求难度较大,需要各地补充制定有关业务操作规范,具体如下:

  (一)减免税、资格认定事项备案类接收后即时确认办理,备案类的具体种类及内容,由地(州、市)局制定具体操作规范;报批类是否实地调查后审批或案头审核后审批的种类和实地调查的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由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制定具体操作规范。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注销需税源管理岗实地调查的具体疑点的内容和标准由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制定。

  (三)税收完税凭证上解销号、入库销号的具体时限及操作办法由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制定。

  (四)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税源管理岗实地调查的具体疑点的内容和标准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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