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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国税办[2008]223号
【颁布时间】 2008-03-25
【实施时间】 2008-03-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77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业务岗责体系及操作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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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综合征管软件税务登记信息补录中主管税务官员、行业细码、商品货物存放的地址、面积、个体工商业户所在市场、摊位和信用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标识等项目录入的具体岗位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确定。

  (六)非定期定额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注销清算、结清税款的具体办法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制定。

  (七)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时,可由发票管理岗直接确定定版定量、发票用票量调整的具体条件和标准以及需由税源管理岗实地调查确定的具体条件及标准,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制定《纳税人领购发票定版定量管理办法》。

  (八)纳税人缴销发票(包括企业衔头发票)实行验旧购新、交旧购新的具体范围、操作规范;对纳税人一次性缴销发票数量较大时,需由税收管理岗上门服务的标准、时限及方法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制定。

  


  五、税收文书的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和《关于简化纳税人报送涉税申请资料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文件,结合征管工作实际,修订了《税收征管业务表证单书》(2007年),涵盖了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许可、税收执法等各环节,供基层国税机关涉及相关业务时使用。同时,明确以下要求:

  (一)表证单书种类不全的,但已在总局、区局相关文件中已经明确的,可以继续使用。

  (二)表证单书联次可以根据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减少,如需要增加联次,须报经自治区国税局批准方可增加。

  (三)综合征管软件、防伪税控等信息化系统中能够自动生成的表证单书,纸质表证单书不得流转。

  (四)纳税人申请办理涉税事项时填制的纸质表证单书,凡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能够生成并反映审批过程的,纸质表证单书不得流转,纸质表证单书中的审核审批意见、审核审批人签字等内容不再填写。

  (五)目前增值税申报表可以录入减免税收入和减免税额,为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工作压力,对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业务,只要纸质手续完备,不再录入征管软件系统内进行待批文书审批流转。

  (六)受理纳税人超限量购买发票业务时,统一使用文书《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表21041)。只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办理超限量购买专票业务时,仍使用《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审批表》(表21042)文书。

  


  六、具备征收职能的税务分局、税务所,其岗位操作规范根据岗位职责比照计划征收科、税源管理科相关岗位的操作规范执行,办税窗口统一设置为综合窗口;不具备征收职能的税务分局、税务所,其岗位操作规范根据岗位职责比照税源管理科相关岗位的操作规范执行。

  


  七、原配套制度与《规范》规定不符的,以《规范》为准。对于日常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极少发生并且有相关规定的,在《规范》中未涉及,发生此类业务按相关规定执行。

  


  八、本《规范》涉及税收规范性文件截止期为2007年11月30日,之后有新规定的,办理业务时以新的规定为准。

  


  九、修订后设置的岗位适用于各类规模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各局在进行岗位设置和人员配置时,可根据本局的实际情况实行“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方式进行配置。

  


  十、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国税局(征收管理处)。同时,《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业务岗位工作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新国税发〔2006〕62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岗责体系(试行)的通知》(新国税发〔2006〕63号)停止执行。

  

  附件:1、税收征管业务岗责体系及操作规范(2007年版)(略)

  2、税收征管业务表证单书(2007年版)(略)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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