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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时间】 2009-03-25
【实施时间】 2009-03-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8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二00九年“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活动的通知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为了进一步推进我省商标战略的实施,继续做好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即日起开展二○○九年第七届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活动。同时对二○○六年认定并于今年到期的云南省著名商标,采取与新申请认定一样的方式与要求,予以重新认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责
  
  按照《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试行)》(以下简称《程序》)的规定,各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认定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活动的宣传;
  
  (二)接受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人关于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的申请;
  
  (三)对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或不推荐的意见,同意推荐的应当上报推荐材料一式两份;不予推荐的应当上报备案材料;
  
  (四)认真做好对云南省著名商标的保护工作。
  
  二、认定云南省著名商标的条件和程序
  
  申请认定云南省著名商标应当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各州、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开展此项活动中,应当遵照《程序》及省局制定下发的《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具体条件(试行)》(以下简称《条件》)要求,指导申请人按照填表说明认真填写《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按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
  
  在指导申请人填写《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准备相关材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名称必须与商标注册人名义完全一致;
  
  (二)注册商标图样必须与实际使用的商标图样一致;
  
  (三)每一份表只能填报一个类别的一个注册商标;
  
  (四)“最早使用时间”和“连续使用时间”应提供该商标从最早开始使用至去年的每年一份使用证据;
  
  (五)“实际使用的主要商品或服务”不能超出商标注册证上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且只应填写不超过三项的使用该商标最主要和最知名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六)“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两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只能填写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经济指标,不包括企业使用其它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经济指标。其中利税一项,按照“利润分配表”(或“损益表”等)中主营业务利润(或业务利润)填写。提供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过审计或提供相关部门(如:统计部门、经贸委(局)、商务厅(局)、行业协会等)的证明或确认;
  
  (七)“销售区域”只需按区域(省份、国家,如果只在本省内则是州、市)每年各提供一份使用证据;
  
  (八)“该商标近两年广告发布情况”只能填报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发布情况,如果广告发布金额较大且证据材料较多的,只需按年度制作一份明细表,并重点选择一部份证据材料即可;
  
  (九)申报材料应编页码,同时制作总目录和按材料类别制作分目录。
  
  三、在初审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对新申请认定和到期申请认定的审查
  
  对新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严格按照《办法》、《程序》及《条件》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审查。对到期重新提出认定的,除已发生转让行为的(不包括改制、兼并),为提高工作效率,对一些非关键指标证据在以下范围内可不予提交(如果有新的证据材料申请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仍可提交):
  
  1、商标最早及连续使用时间证据;
  
  2、商标在国内外注册情况证据;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证据;
  
  4、商标所获各种荣誉的证据;
  
  5、商标内部管理制度、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证据。
  
  (二)对到期重新认定著名商标名称变更、转让的审查
  
  著名商标到期重新提出认定申请的,若已发生名称变更或转让(包括改制、兼并等),应以变更、转让后的名称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变更、转让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商标局核准的变更、转让证明;
  
  3、有关部门出具的能证明商标继承关系的证据;
  
  4、其它应提供的材料。
  
  (三)对申报基本条件的审查
  
  为了保证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的质量,同时也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在依据《条件》进行初步审查时还应注意以下基本条件:
  
  1、近两年每年的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商标不予推荐;
  
  2、近两年每年的利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商标不予推荐;
  
  3、近两年出现亏损的商标不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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