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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三条 由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资质许可的,自被受理企业报齐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在呼和浩特市建筑业协会网上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天。根据网上公示后反馈的情况,对企业确实存在问题的申报资料进行复核,提出意见。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由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资质许可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做出许可决定之日后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的,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天前,按原资质申请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延期。 第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资质条件审查与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经营情况、资质条件变化情况、市场行为和其他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施工业务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工程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等情况。 第二十条 资质管理部门对许可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进行年度核查,抽查率不低于40%。企业资质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五)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安全事故的;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八)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核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整改期限不少于一个月。整改过程中企业暂停新接工程,不得新申请资质;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回其资质或建议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回其资质。 第二十三条 企业连续两次(间隔期不低于一年)资质考核为合格的,方可申请晋升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四条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资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经整改后仍未达到相应资质要求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资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经整改后仍未达到相应资质要求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五条 降级的企业,经过为期一年以上的整顿,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可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